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罚款条例_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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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谷家庄(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处罚条例

通风防突科

2017年12月

一、通风管理

第1条 通风系统必须有合理、可靠。通风设施牢固可靠,否则对责任人(及施工位单)罚款500-1000元。

第2条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3条 井下长度超过6m、宽度小于1.5m的独头巷道,必须及时密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4条 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停风停电撤人制度,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停风,施工单位和瓦检员必须撤出人员,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次。

第5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事故后,本班队长、带班长、安监员、瓦检员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人员至全风压通风巷道并汇报调度室,人员撤离后,瓦斯检查员负责在巷道口打设栅栏,悬挂严禁入内牌,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6条 井下各队组严禁私自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通风部门,制定措施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8条 交接班时,跟班电工和瓦检工每天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记录,否则对电工和瓦检工各罚款50元。

第9条 局部通风机搬运和安装期间造成变形或损坏,按照损坏程度对施工队罚款100--500元;无按照指定地点安装或不合格返工重新安装。

第10条 施工队负责风筒的吊挂工作,用铁丝拉直拉紧后风筒吊挂在铁丝上,必须平、直、紧、稳,避免剐蹭、必须逢环必挂,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50元。不准花接,风筒之间必须正接,不得反接,且要反压边;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处。风筒接头漏风的每处罚款50元/处。发现风筒落后距迎头不大于5米(或7架棚梁),每超过1米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1条 用荆芭或其它物品堵塞风筒出口或将风筒口拉歪,使风流吹向帮顶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2条 运料或其它原因划破风筒长度每处1厘米罚款50元,长度超3厘米-5厘米以上罚款300元。故意损坏风筒的按其破坏程度加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13条 施工地点供风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1000元。

第14条 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及时停电停工撤人、不向调度室汇报的,对施工队罚款200元、对瓦检员罚款50元。

第15条 风门前后5米内与风门中间堆放材料、杂物、矿车等物品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局部通风机前后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发现堆放杂物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6条 井下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发现堆放杂物

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7条 井下所有风门私自松联锁绳,拆掉联锁装置(联锁绳和配重),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把两道正反向风门同时打开对责任人或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18条 施工单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煤堵塞风门,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第19条 用矿车、设备、材料或坑木或其它物体支堵风门的,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20条 损坏风门及风门墙体的,施工队要及时修复,否则对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21条 丢失或损坏调节风门板和防逆风装置的,每块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22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按措施进行施工,未按措施贯通后造成风流短路,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第23条 构建所有风门、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时,要采用砖水泥沙浆砌筑和混凝土砌筑,墙体厚度、嵌入巷道周边煤岩深度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墙壁四周要有不少于10㎝的裙边。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或未掏槽,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墙面要平整(1m2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风门水沟应设置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置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否则对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每处通

风设施完工后,必须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第24条 材料或杂物堵塞进风回巷断面三分之二的,造成通风系统不畅,或影响通风行人的,发现一次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500元。

第25条 私自移动栅栏位置或毁坏栅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26条 损坏一通三防牌板、等通风设施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条 对由于扩修施工或采煤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煤墙片帮,或冒顶堵塞巷道超过三分之二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造成巷道堵死、风流不畅、瓦斯积聚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2000元。

二、瓦斯管理

第28条 矿长 矿技术负责人、科长、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入井必须佩戴便携仪人员,否则罚款50元,第29条 瓦检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检查瓦斯,每次检查汇报时间间隔不超过2.5小时,时间误差不超过30分钟,否则每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并及时调度室汇报,不及时汇报罚款50元

第30条 调度室每班要对瓦检员反向调度,发现一次调岗不在,对瓦检员罚款50元,别人代替汇报的,对瓦检员和代替人各罚款50元。

第31条 瓦检员负责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用光学仪器进行核

对,每班至少核对一次。否则对其罚款50元。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瓦检员空班漏检、虚检或假检罚款200元。

第32条 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应注意的问题,并相互在检查手册上签字。否则对其罚款30元。

第33条 安检员,瓦检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和瓦斯鉴定器,跟班技术员、班组长、跟班电工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款100元。

第28条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牢固,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及施工位单)罚款500-1000元。

第28条 工作面、上偶角未按要求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或悬挂位置不合理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小于5米处在风筒另一侧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款100元。

第29条 局部瓦斯聚积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第30条 当采掘面瓦斯浓度达到0.5%时,施工队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瓦检、安检员进行处理,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若不停止作业处理,继续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1000元,瓦检、安检员不汇报各罚款50元

第31条 达到0.7%以上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0-2000元,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0-10000元,并承担上级部门对矿井的罚款。

第32条 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200元;造成尾巷瓦斯超限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33条 井下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进行逐级排放,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次;瓦斯排放完毕后,瓦检员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瓦检员未汇报以前,严禁恢复工作面动力启动,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第34条 工作面进、回风巷(扩修地点)、采煤工作面因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冒顶堵塞断面造成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6%及以上对施工队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上级部门对矿井的罚款。

第35条 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溜岗、串岗,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

第36条 瓦斯员对于发现瓦斯隐患,未及时汇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

三、供水施救和粉尘防治

第37条 在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或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煤尘注水。按规定进行钻孔施工和注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发现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掘进工作面风水管路主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30m,距迎头超过3米(一节管子)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距迎头20米以内装煤

前配备软管洒水防尘,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40条 责任区内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距迎头不得超过25-40米,根据工作面掘进进度挪移(瓦检工配合),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和供水阀门距工作面不得超过30米,根据工作面推进进度挪移(瓦检工配合),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1条 责任区内主要进风巷每2天冲洗一次;回采工作面内及上下付巷出口30米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回风巷道,每2天冲洗一次;轨道巷、总回风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2条 责任区内掘进工作面每2天冲洗一次,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3条 转载点前后20米内坚持每班冲刷,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44条 责任区内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一处(堆积长度大于5米,厚度超过2mm的,每5米为一处)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45条 转载点开机必须开启喷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第46条 责任区内供水施救和防尘管子丢失一处罚款100元,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2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50元。

第47条 责任区内防尘水管漏水、压风管路漏风及时整修,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隔爆水棚由施工队安装、通风科监督验收,施工队责任范

围内的隔爆水袋破损、脱钩、缺水对责任人或施工队罚款50元/个。

第49条 责任区范围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装置由在该区域的责任队组负责管理、维护,发现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队组造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50条 责任区范围内安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装置水管时,管子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水管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否则发现1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1条 责任区范围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发现1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2条 责任区范围内不用的通风设施、隔爆水棚、压风自救、防尘设施等及时回收否则罚款200元。

第53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装置各自维护好,通风科负责监督管理;发现压风自救或供水施救装置损坏及压风、供水管路丢失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四、防火管理

第59条 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0条 责任区内供水施救和防尘管子丢失一处罚款100元,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第61条 严禁携带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否则发现1次罚款200元。

第62条 不得私自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3条 井下任何地点需电、气焊或进行其它产生明火的作业,无按照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4条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

第65条 安监员﹑瓦检员要按规定对井下各检查点进行检查则每一处罚款20元。

第66条 私自拆掉挡风墙、揭开密闭的,罚款500--1000元。第67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没按“规程”规定时间及时建造密闭,每无故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68条 巷道空顶、空帮大于0.5m,且没有及时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69条 沿空送巷时、沿空留巷必须对顶帮段进行全断面或留巷帮封闭,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70条 发现有温度升高、CO产生等自然发火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71条 井下使用过的油脂和带油的棉纱、布头、纸等不按要求送到地面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72条 井下皮带和电气设备不按要求检查引起高温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3条 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项。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更换。否则对使用单位100元/处。

第74条 严禁随意破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次。

五、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

第75条 安全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并做好监控室设备运行和监控内容的登记、交接,否则罚款30元/次。

第76条 并认真执行好主机显示瓦斯超限的请示报告制度和主机故障和井下停电的请示报告制度,否则罚款30元/次。

第77条 井下各个掘进工作面迎头小于5米处在风筒另一侧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由瓦检员监督施工队悬挂到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各个掘进工作面巷距回风10-15米处必须按标准悬挂甲烷传感器和一氧传感器,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78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侧瓦斯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下安全出口10-15米处,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吊挂距工作面上安全出口10-15米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在回风巷最后一架棚梁距老塘侧1米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由瓦检员监督施工队悬挂至标准位置;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79条 各队组要配合监控电工,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标校风电闭锁和电闭锁试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标校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80条 因洒水降尘或在监测监控设备附近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监控设备造成失灵、故障的,引起瓦斯误报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0元,并全部承担上级对本矿的罚款。

第81条 扩修或工程结束后必须把监控设备和管线按标准恢复原位,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500元。

第82条 故意破坏监控设备和传输线的,每处罚款1000元,并按原价3倍赔偿。引起瓦斯误报警的,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并全部承担上级对本矿的罚款。

第83条 私自拆掉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用其他方法使闭锁不能正常工作的,本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上级单位检查处罚所产生的本项罚款全部由施工队承担,本矿再追加一倍罚款。

第84条 监控仪器仪表必须按时标校、更换,否则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85条 在使用仪器、仪表时,严禁撞击或甩打,否则发现1次罚款100元,造成仪器仪表损坏的,还必须照价赔偿。

第86条 对于丢失或损坏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按照原价赔偿。

随时间与环境变化,其不完善之处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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