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优秀)_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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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机关作风建设责任,依法、科学、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推动党风、政风、行风及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发生问题,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上述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含聘用、借用人员)。

第四条 对单位或者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市问责机关办理(市问责机关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之外的人员进行问责,一般由所在单位办理,市问责机关也可以直接办理。市问责机关指导所在单位问责的工作。

第五条 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有序、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所列款项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 1 —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3.对上级的各项禁令置若罔闻,对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发生明显问题的。

(二)履职不力、平庸无为:

4.工作应该担当的不愿担当,影响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正常推进的; 5.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

6.在年度考核或其它专项考核中,单位或个人民主测评的最差等级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7.单位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号召力,或班子成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8.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9.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1.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不良后果的;

12.违反规定程序,未经请示汇报,擅自表态和无正当理由扣押申请报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等行为,侵害群众利益的;

— 2 — 14.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15.以保证金、集资款、赞助费、手续费等形式,违规收取费用的; 16.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款项、索要赞助、推销商品,或者要求接受违规有偿服务的。

(五)工作失职、办事拖拉:

17.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在办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敷衍了事、质量低下,出现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

19.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20.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影响项目或工程引入、推进进程的;

21.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2.在处理信访问题或开展维稳工作中,因处置不当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23.报送或发布虚假政绩,欺骗市委、市政府或公众的;

24.在处置公众投诉、举报、控告、申诉事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致使矛盾激化的;

25.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的;

26.违反案件查办的相关规定,歪曲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27.不按规定执行惠民政策,截留、扣押救济、补助等专项款物,或改变上述款物用途的。

(七)纪律松驰、作风散漫:

28.违反日常工作纪律,上下班迟到早退,或者玩忽职守、无故旷工的;

— 3 — 29.工作时间内从事玩游戏、炒股等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的;30.借用公款公物不及时归还,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存放公款公物的;31.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2.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的;

33.搬弄是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内部团结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34.违反“八小时以外”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或参与各类不正当或与其本人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八)铺张浪费、贪图享受:

35.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

36.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或者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 37.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小轿车或者进行豪华装饰,长期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38.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造成恶劣影响的;

39.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超规格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40.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41.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42.存在其他不接受党内、法制、公众和舆论等方面监督行为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43.对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掌握不透、措施不力,造成作风长期散漫或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 4 — 44.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未采取有效防范、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45.在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玩忽懈怠,致使事态恶化、情节加重的;

46.公文处理中,存在不及时办理来文来电、违规或擅自办文、出现内容重大差错、丢失文件资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47.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它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五)在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个周期内,已受到过问责的;

(六)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 单位受到问责,应当同时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个人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5 —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单位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六)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十一条 对个人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十一)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由市委市政府和市问责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做出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扣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6 —

(一)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市问责机关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市委、市政府根据市问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以及提供的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对作出问责决定的,由市问责机关制作问责决定书(样式见附件);应当对个人进行问责的,由所在单位报市问责机关同意后进行问责,市问责机关也可直接进行问责,并制作问责决定书;

(二)市问责机关负责将问责决定书送达受到问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督促上述对象执行问责决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三)问责机关整理保存相关资料。由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将问责决定书报送市问责机关备案,不报送的,被发现后,视同被市问责机关问责,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扣分。

第十四条 问责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查阅、搜集与机关作风建设责任案件有关的情况、资料、证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证据。

第十五条 问责机关负责影响机关作风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或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在7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对象。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上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7 — 附件:

问 责 决 定 书

〔20××〕第×号

关于对×××实行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问责决定机关(盖章)20××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由问责机关留存。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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