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区城建土地招商优惠政策(优秀)_大丰土地调规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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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7]104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城建土地招商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大丰投资城市建设,加快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城市的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城建土地招商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范围内城建土地招商项目用地一律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招标、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二、城建土地招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杆(管)线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拆迁安置,达到“三通一平”,实行净地出让。

三、城建土地招商项目用地实行土地出让成交 “一口价”政策。对客商投资建设的城建土地招商项目,免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等5项收费项目;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9项收费在土地出让成交“一口价”中提缴,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另外收取。具体项目见附件。

四、投资奖励和优惠政策。

1、为鼓励客商投资城市建设,对投资者在法定的两个月缴款期内提前10天以上全部缴清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按下列比例和规定给予奖励:

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项目,按成交价款的3%给予奖励;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的项目,按成交价款的5%给予奖励;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6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项目,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给予奖励;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8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8%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金额可直接在投资者应缴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中抵算。

2、鼓励利用外资参与大丰城市建设,凡投资者利用外资进行注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按下列比例给予奖励:

实际到账注册外资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0.5%给予奖励;实际到账注册外资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给予奖励;实际到账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5%给予奖励。

投资者按约定全部缴清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由市财政支付本项奖励;投资者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符合第1项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第1项规定的奖励。

五、积极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1、一个窗口对外。全市的城建土地招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一个窗口对外,负责城建土地招商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衔接各有关环节,帮助客商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市规划建设、房管、工商、发改、经贸、财政、物价、环保、城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2、一个头扎口收费。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并及时解缴市财政专户。

3、一定期限办结。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服务承诺要求,及时帮助客商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到的14项收费实行减免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

六、投资者子女入学,不论户籍,一律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和收费标准。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子女在本市可任其择校入学。

七、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3]94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大丰市城建土地招商出让成交价中包含的收费项目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丰市城建土地招商出让成交价中包含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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