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_廉租住房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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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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