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教师任用纠纷救济困难重重_困难教师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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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教师任用纠纷救济困难重重
时间:2009-11-12 18:46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人事仲裁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纠纷缺乏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一直是人事纠纷处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中小学教师与任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使其身份定性不明朗,进而导致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构建产生内在矛盾或缺失。而教师身份不明与任用制度的缺陷共同作用,又使任用实践中发生的争议难以明确合适的救济途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教师资格认定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对于教师职务评聘有争议,则由于评聘合一,法律关系复杂,无法纳人复议、诉讼途径解决,仅能通过行政申诉途径解决;对于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合同争议,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法律关系,现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而对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合同争议,目前虽有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但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且此种救济途径的安排是否合理尚值得商榷。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和技术职务评聘在实践中较容易发生争议,但却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其根本原因还是教师身份的不明确以及任用制度结构上的缺陷。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存在着一个问题群,其中既包括整个制度的框架结构问题,也包括制度构建的具体细节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相互间都有其内在逻辑联系,其相互关系如图
1.1所示。
因而,我国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对教师的任用和纠纷处理制度进行全面考察,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其缺陷和不是,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活动来解决这一问题,理顺教师管理关系。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人事仲裁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邮箱hulvshi1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