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办法_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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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属平台)成交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金额支付的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上年度的技术交易额测算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财政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除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对专属平台的补助由市科技计
划资金安排外,其余补助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补贴额度
第四条 补助对象。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交易内容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经纪人要挂靠专属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条 补贴额度
(一)企业通过专属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
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第三章 受理与兑现
第六条 企业先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企业、经纪人以及补助金额标准等。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专属平台的原始交易数据资料等以供核对。
第七条 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于补助资金文件下达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技术交易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