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思考_依法信访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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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信访条例的颁布和信访制度的实施,各类越级上访、进京赴省访、缠访、闹访、串联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日渐突出,无序表达和无理诉求的趋势异常严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上访秩序和国家各级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近年来,受信访的大趋势影响,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信访的风险和压力也正在日益加剧。日益繁重的稳控和化解压力,不仅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司法成本,也分散了大量精力,研究和分析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引领群众合理合法表达信访诉求,无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涉诉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
20xx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涉诉信访首次成为人民法院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顾名思义,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是与 “诉讼”有关的信访,具有独特的涉诉性,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成因的涉诉性。具体来讲,涉诉信访,其信访人必须是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被信访人原则上是人民法院或与案件相关的承办人、承办法官。其信访原因是信访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或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其矛盾纠纷在正常的司法诉讼途径中得不到全面解决,转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其信访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上访、申诉等。其信访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检举、投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求助、求决、求执等问题。因此,涉诉信访往往是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相关联,既可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及法官是否办案廉洁、办案态度等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信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也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结果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二、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的现实意义
1、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涉诉信访是与诉讼相关的司法活动,它往往是司法不公、不廉、不作为、慢作为的折射式体现,反映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要求得到维护和实现。
2、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呈现出许多新要求、新期待,表达诉求的方式日趋活跃和激烈,解决诉求的期待日趋强烈,人民群众的信访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只有齐心协力切实解决好群众在诉讼活动中反映出的强烈问题,把群众的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处理好、解决好,才能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才能进一步把实现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3、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光荣使命。我国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这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观点、完成党的使命、做好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畅通民意表达的窗口、回应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一直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本身就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涉诉信访又成为矛盾中的矛盾,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终点站,更有责任和义务去处理和化解好涉诉信访,去研究和分析人民群众涉诉信访中反映的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改进司法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建议。涉诉信访的核心是利益和权益问题,解决不好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能否实现。从人民法院当前的涉诉信访整体态势来看,涉诉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求决、求执意愿十分强烈,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人民法院必须直接面对,想躲也躲不开,想绕也绕不过,再棘手、再复杂也必须去面对,再困难也必须去解决。
三、当前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上下不对等,职能不顺,政令不畅。
以人民法院为例,有的设有信访科(处),有专门的信访机构,但有的则由立案庭或审监庭负责信访工作,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致使上下级法院之间信访机构不仅规格不统一,名称也不一致,信访工作更不能统一协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二)民意采集不及时,民意表达不畅通。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事实上,对于明显该由法院自行解决的法律纠纷,信访机构一味通过行政权力按一般信访案件处理,造成推诿扯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一味看领导脸色行事,靠领导批示和批条解决,因此也助长了群众找领导上访和越级上访之风。
从司法机关自身来看,因一些法院缺乏专门的信访机构,当事人到法院无从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反映的问题也无人负责处理,造成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转而向地方党委政府或越级上访找领导。一些问题登记备案后,又不知该由谁来负责,哪个部门解决,无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致使问题一拖再拖,案件长期上访。(三)打击违法信访缺乏有效手段。
近年来,由于对一些无理上访、闹访、缠访、违法上访、串访等行为的一再迁就、妥协、避让,致使暴力上访、抱团串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正常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直接危害到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一些人因误解法律法规或听信个别人言论,把败诉结果归咎于法院和承办法官,不断上访;一些当事人则明知自己理亏,因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便借机闹访,甚至煽动他人助访,给法院施加压力,逼法院改判。对于这些无理缠访、闹访、恶意串联访的,因不易采集和固定证据,法律又无明确的打击手段,只好听之任之。(四)司法救助不畅,未形成社会性的救济制度。
很多地方出台了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司法救助制度,但并未真正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同时因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申报、审批制度,致使一些因打不起官司的困难当事人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申请人未能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转而步入上访队伍。(五)“拿钱买平安”的行政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目前,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化解情况已成各级法院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加上一些长期未结涉诉信访案件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为缓解眼前困难,图个一时平安,在某些领导的压力下,法院有时不得不“拿钱买平安”。由此一来,一些缠访、闹访者就走进了“会哭的娃儿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区,且形势愈演愈烈。一些当事人为达此目的,煽动他人恶意串访,甚至有人专门策划、组织,从中捞取好处,也有个别邪教组织人员趁机介入,获取目的,患感人心,煽动群众反党、反社会主义。
四、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促使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新的变化,积淀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如下岗族、蜗居族、低保族、农民工、网民等,仇官仇富社会心理普遍存在;二是随着法律的修订、完善,一些过去被规定为合法的东西,现在已不合法,反之,也有过去不合法的规定,现已成合法制度,同一案件在不同时代就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同一裁判在不同时代会有不同的理解,当事人因此质疑法院,质疑国家司法;三是社会底层群众,普遍的“权力迷信”,对党政领导抱有解决问题的希望;四是重大节日、节庆、重要领导人物视察调研、巡视督导、举办大型活动、党政班子换届等成为季节性的赴省进京访高峰期,择机访现象十分突出;五是社会诚信缺失造成恶性循环的信任危机,因缺失社会诚信,当事人宁当“老赖”也不愿履行生效判决,恶意逃避执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转而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
(二)当事人原因。一是当事人通常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尤其对现代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缺乏,打官司前不对相关法律知识作深入了解,盲目诉讼,贩诉后便开始信访;二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不懂得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不善于做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事前论证,盲目生产、盲目经营致使产生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三是信访不信法的潜意识影响,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是选择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表达新的诉求,而是固执的选择信访表达新的诉求,甚至为达到某种目的,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有理无理,先找个借口大闹一番,再依据情势发展而定。
(三)法院自身原因。一是“立案难”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二是法院干警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在办案中,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干警综合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案件质量不高,错案时有发生。
五、引领群众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途径
(一)坚持群众观点,强化为民宗旨。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表达权益诉求的重要方式,对合理合法的涉诉信访,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习近平指出:“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坚持群众观点,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二)强化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实效。习近平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近年来,巴中经济总体已迈入快速发展、崛起腾飞的改革开放时期,与之相伴的社会矛盾纠纷也进入前所未有的凸显高峰期,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随之而来的涉诉信访也在逐年积累。经过多年治理,涉诉信访总量已得到明显控制,但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依然高位运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应着手从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起,从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敢于直面问题、正视问题,对涉及法院自身查摆出的问题一个一个地抓,一个一个地改,对涉及当事人反映的合理合法的问题必须解决到位,对诉求无理的思想引导到位,对非法的惩戒教育到位,对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真正让信访当事人看到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的诚意、纠正问题的成效。
(三)坚持以理服人,注重情法兼融。对当事人的涉诉信访诉求和事由要耐心倾听,逐一记录、认真分析,明确哪些要求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甚至非法的。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要讲明为什么合理合法,同时按程序、按制度逐一落实、逐一办理,对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要讲明为什么不合理不合法。对虽然合理合法且与诉讼有关联但又明显不属于法院解决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解决,让依法有理的当事人访得理直气壮、明明白白,让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自觉理亏、主动息诉息访。
(四)规范办理秩序,完善工作机制。一要坚持阳光接访,规范接待程序。要统一设定接待场所,对待来信来访专人专办,要注重信访窗口建设,配备饮水机、座椅、相关法律书籍,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接待人员要注重接待礼仪,要耐心倾听、细心讲解、多方疏导、积极建议,要明确告知信访人针对反映的不同问题应当具备哪些书面材料,不能无凭无据,捕风捉影;要坚持备案登记,对来信来访统一登记备案,要明确告知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和办理期限;要坚持分类处理,对投诉干警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反映裁判不公,要求再审改判的,由信访部门配合相关庭室、相关承办人员办理,对反映财产执行不力求执的,由执行部门限期办理,对上级交办、催办案件,报分管领导,交相关庭室办理。二要健全完善六项制度。一是完善信访排查机制。要坚持月排查与周排查相结合,每周、每月对法院所受理的重点案件和矛盾纠纷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锁定相关信息,对敏感案件和“危险”人物进行认真分析、分类建立台帐,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落实专人第一时间解决,对不能解决的制定好预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力争把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处突应急分队,加强应急分队的处突应急演练,确保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时处突应急分队能拉得出、用得上,真正发挥处突应急分队的处突应急作用。三是完善信访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必须坚持由分管领导牵头,信访部门主办,相关部门联动的“大信访”工作机制。四是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对重要案件、缠访闹访案件,要坚持由院领导包制定预案、包稳控化解、包息诉息访。五是完善涉诉信访听证制度。对重大敏感案件、社会普遍关注案件、长期缠访闹访案件,坚持听证制度,广泛邀请有关部门、网民代表、媒体记者及辖区党政、当事人亲友等参加听证会,向大家公开当事人信访诉求和诉由,既可以增加透明度,有又利于问题的明确、及时有效解决,还可以正面引导舆论,形成正面宣传态势。六是完善判后释疑制度。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了判决引用法律条文的附件部份,这有助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正确理解,法院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向当事人耐心讲解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因误解裁判而信访申诉。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习总书记常说“打铁先要本身硬”。不可否认,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往往是因为法院法官自身办案不规范、不严谨甚至违反程序违法办案等原因引发的。因此,一要严格执法。要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让当事人对法院办案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任何怀疑。二要强化司法公开。加快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切实保证法官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办案行为“晒”在阳光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信。三要推进司法民主。要坚持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有影响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扎实开展“法院、法庭开放日”活动,广泛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司法联络员、群众代表、网民代表、媒体代表走进法院、了解法院,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大人民陪审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调)、参执案件比例。四要加强队伍建设。要以改进司法作风为切入点,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社区巡回法庭、乡镇巡回审理点等司法亲民便民措施,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切实避免因法官对待当事人“生冷硬推拖”而产生不必要的信访;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力推进廉政监督和廉政警示教育,逗硬执行廉洁办案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杜绝法官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现象发生;要以素质大培训为抓手,经常性开展网上办案、新法知识等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要以审判质量为落脚点,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案件质效考核体系,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制,严格追究错案责任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努力提升法院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切实减少因案件质量引发的涉诉信访。
(六)加强党政联动,构建治理涉诉信访合力。涉诉信访的产生往往不单是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引起,成因错综复杂,涉及部门众多,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无异于蚍蜉撼树,根本就是徒劳无益。治理这类涉诉信访,必须构建党政牵头、法院主办、相关部门联动的大信访格局,依托信访联席会议等制度,有效化解一些老难涉诉信访案件。(七)加强教育引导,强化依法治理。一要坚持依理依法原则,以“明理释法”引导问题合理解决,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要认真梳理,耐心倾听,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哪些是有理合法的,哪些是无理不合法的,对有理合法的要求要有解决的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时间进度表,对无理不合法的诉求,坚决不予以支持,可以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途径,对非法闹访的,要坚决予以惩戒打击,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处理。二要坚持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和无理无序上访有效终结制度,“理”、“法”结合综合治理涉诉信访,推动涉诉信访治理的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