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中关于原真性的的认识与判断_古建筑保护的评价指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古建筑保护中关于原真性的的认识与判断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古建筑保护的评价指标”。

古建筑保护中关于原真性的的认识与判断

一.关于“原真性”的含义

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又译原生性、真实性。“Authenticity”作为一个术语,包含了权威性“Authoritative”+本源“Original”双层含义,其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有关文物建筑等历史遗产,更扩展到自然与人工环境、艺术与创作、宗教与传说等。对于一件艺术品、文物建筑或历史遗址,原真性可以被理解为那些用来判定文化遗产意义的信息是真实的1)。一般认为:判定一件艺术品应该考虑它的两个基本性质,即艺术品的创作和艺术品的历史。艺术品的问世由创作思维过程和实物营造所组成;历史则包含了能够界定该作品时代性的那些重大历史事件及其变化、改动以至风雨剥蚀的现实情况的全部内容2)。由此可见,创作和历史(信息)共同构成了“原真”的基本价值。

二.关于原真性的历史争论

原真性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如何定义“真实”的价值标准。这场由来已久的争论始于东西方之间,以至于互扣“伪造”、“编纂”论和“效忠”、“愚忠”论的头衔。

西方原真性概念主要基于唯一性的观点,即艺术品和建筑物被理解为独一无二的作品,而不是重复性生产过程的产品。即意味着每一物品都具有各自独特的历史,涉及各种变迁、发展、退化、剥蚀、现代装饰、扩建等等。因此,任何一件“赝品”,无论它是复制品、仿制品或是复原的成果,也无论是否得到过分的修复,即便可以乱真,也不应被理解为原物(Original)。构筑物应该作为自己时代的产物被识别,其易于识别的最初的品质或特征不应被破坏。那些未以历史性为基础的更改和恢复最初面貌的创作将被阻止,可能发生的消除或更改历史性材料或者与众不同的建筑外观特征的行为应该被避免。1964年的《保护和修复纪念建筑和遗迹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明确强调历史遗迹的一切“原始”特征都应当予以妥善保护——严谨忠实的“效忠”论。其实追朔“原状”的观念,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法中“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法律原则(1982第12章15条)就详细规定了不可改变文物的四种原状3)。

三.关于原真性的标准、依据及其困惑

现代国际检验原真性的标准主要参照美国的历史性场所的国家登录(National Register)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美国国家登录的标准为7):在历史、建筑、考古、工程技术、及文化方面有重要意义,在场所(Location)、设计(Design)、周边环境(Setting)、建筑材料(Materials)、工艺技术(Workmanship)、情感(Feeling)、关联性(Aociation)方面具有完整性的历史地段、古迹、建筑物、构筑物、环境构件(Objects)。

检验历史遗产的原真性着眼于以上各因素的综合评价。有关真实性的判断,必然是与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联系在一起的:形态和设计、材料和物质实体、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位置和布置、精神和感观,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包括多样化的文化及其信仰体系的各方面都应该得到尊重以纳入考察。

尽管关于原真性的价值标准有着不同的解释,但至少存在这么一条共识:关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价值, 文化情感价值和功用价值”,还是一条具有普适性价值的核心原则。

四.关于原真性的实践方法

目前欧美国家进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8):

(1)修护与复原(Restoration)(2)内部改建(Conversion)(3)重塑核心(Stoning)(4)重建(Reconstruction)(5)增建(New-Construction)以上五种方式在历史建筑保护及再利用中交互运用,体现在物态到信息的二个层面: 一是物态景象层面上的原真。

对于历史建筑物保持物态的原真,首当提及威尼斯宪章所倡导的“最小干预原则”。最少干预原则要求尽可能保持外观原样和构建形式,同时尽量采用当时的加工方法和传统工艺等。这皆为物态层面上的原状对保护的要求,在我国保护实践中也经常被提及。其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从历史遗产保护的社会和文化价值意义上看,无论是“随旧”还是“修新”的处理手法,至少应尊重以下二条基本原则9):

(1)尊重原物(The Original)是一项保护要求 需要①最低限度的干预,②使用原材料,③替代材料与原材料相同,④新材料不致于造成破坏,⑤所有的干预活动都是“可逆的”,或基于“可撤消性”上的,⑥能用肉眼其他方式区分复制品和原物,⑦所有的干预行动必须有文件记录。

(2)延长使用寿命是一项经济/技术性要求 意味着①以若干世纪而非几十年为时间段来理解文物寿命,②持续不断的维护:③不要改变未损坏的建筑结构,④使用性能已为人们所熟悉的材料,⑤使用可逆性技术,⑥干预活动必须有文件记录和有明确目的。

在对原状“最少干预原则”下,修护与复原是重要历史建筑保护的首选目标。在根据功能使用要求不得不进行更新改造时,维护历史建筑的内部与外部的原貌而改变其内部使用功能,是时下常见的做法。内部改建则将内部空间格局加以改造利用,其包括核心重塑的手法,如同把果实去核一般,这种手法常给老建筑空间带来戏剧性的效果。

二是信息认知层面上的原真。

(1)当建筑遗产损毁严重,但尚存明确可鉴的依据和信息,如遗址、测绘图纸和照片、文献记述和图画、可资参照的古迹等,可通过科学复原进行修复,这种重建是指将已被毁损或消失的历史建筑的全部或部分按原貌复原。东方常见的木构建筑落架大修、解体修构,实际上也算一种重建。西方对这种保护方式常常存有异议。此时的“原真性”,已非原物,更多是信息层面上的“真”,力求与原物有尽可能相同的信息。这种复原的保护方法是一种“加法”,在整体上没有损害原有残存物的价值,只是增添了原物的信息量10)。新建和增建主要是面临历史建筑原有空间不符合现代功能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空间以利用,这时新建部分如何与历史建筑配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7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ICOMOS总会对此新建增建的原则加以明确的指示11):

①增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相配合时,不可伤害原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与美学品质。并应审慎处理其体量、尺度、韵律及外部形式。

②维护纪念物及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为最高原则,因而新建部分不可仿冒原历史建筑。以影响原有建筑的审美及历史价值。

③为纪念物及历史建筑寻找新的使用功能使其复苏,是容许且值得鼓励的。但这些新的功能无论在内外部,不可伤害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及整体感。

(2)对于新建和增减,还有一种就是不可鉴信息层面上的原真新现。若原物不存,亦无可资借鉴的信息,自当不可复原;此时若进行重建,至多保存了某种历史曾经的意向12)。如武汉黄鹤楼、南京阅江楼的重建就属此类(如表一图),其往往同文化(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相关联。

即便如此,以上基于物态、历史信息这二个层面的具体实践方法,在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仅仅是力求达到或接近于实际和本质的“原真状态”。

论在现代意义上的历史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已经历两个多世纪的欧美国家里,还是逐步认识到历史原迹是国家文化财富的发展中国家,关于原真性的讨论始终是保护实践中的核心话题。尽管学说争论可以反复,然而,现实情况却刻不容缓。在文化全球化的时代,历史文化遗产这个维护民族文化最直接、最稳固的领域,却往往成为民族文化向外传播的“急先锋”,同时可能成为东西方建筑文化最直接碰撞的“实验田”。我们的城市已经遇到了关于历史建筑如何保存的众多困惑,经受了各种由于对历史的无知而造成的“保护性”破坏,也看到了为急功近利的旅游产业而臆造的假古董所造成的危害„„ 因此,对于当前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对舶来之物(形形色色的理论)进行真实与谬误的辩析,明确自己的策略,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混乱。只有更加理智的对待这种预期,才能更有效得保护那些形成城市特色的、珍贵而脆弱的资产。这表明,对建筑历史遗产保护的进程已经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向着更深层次的目标迈进,需要推动适合国情的良好的价值标准,来确保我们的城市和历史保持长久而有生命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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