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管辖权异议_管辖权异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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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二号迪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福利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先行裁决,方可再行提起诉讼。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本案中,异议人从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原告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先行裁决,解决纠纷。另外,2007年10月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出具的评估价格为181466元,但原告提出的补偿价格为802978元,该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市值。因此,这一补偿标准亦需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职责性认定。
(二)本案为专属管辖范围,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划分依据交由朝阳区法院本部管辖,酒仙桥派出法庭无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位于朝阳区六里屯中街221号前内2号,属于朝阳区法院本部民一庭的管片范围。酒仙桥派出法庭不应按照异议人住所地为标准划分管片范围,亦不宜由此推出贵法庭拥有管辖权。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