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_惠州市86号令补偿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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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2.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拟订征地预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4.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查认定地类; 5.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7.拟订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9.负责制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

3.协调配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

4.负责组织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5.负责组织安置房的建设。

(三)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预决算管理;

2.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查,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3.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征地补偿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

(四)区法制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或者牵头组织起草涉及征收拆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工作流程等,组织研究、论证在征收拆迁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委托评估(测绘)合同等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3、代区政府组织或主持全区性重大征收拆迁项目的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等,指导房屋征收部门或者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征收拆迁项目听证会;

4、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的统一登记和公开发布工作;

5、指导或者办理涉及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6、负责指派或聘请为征收拆迁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

9.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同时征地时间要求紧的、较大的征地项目,经区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分批清点、分批审批、分批支付;

10.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

11.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负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12.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住改商”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

13.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14.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补偿。

15.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清场后土地需要围蔽管理的,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并实施围蔽工程,围蔽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16.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7.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8.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五)综治信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市场监督、城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其他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的购买合同和发票、进口报关单、入库单、有关账簿、税审报告、完税凭证等。资料提供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人在资料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但无需再发布征地公告,不安排留用地,也不予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用地单位使用或交给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八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1.根据征地红线图和定界放桩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

围;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权利人提交有关资

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场清点,并按要求由参与清点人员签名确认,清点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4.需要测绘的,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测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地类认定申请后10天内,对拟认定地类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地类变更的支持性材料、提出地类认定意见后,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区财政、区法制、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涉及《暂行办法》未规定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房选址及交付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日、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经营性房屋及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安置房价格等,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不含商铺、工业厂房、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

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

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征地预告发布之后,在征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

(二)凡是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曾经对权利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而未整改、责令拆除通知而未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损失补偿、以及对经营性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者以工业、仓储房屋为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的种植业、养殖业,均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套安置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征收单位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第十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认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一户一宅”是指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1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申请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第(二)至

(四)项资料中的至少一项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

(四)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用地面积等资料。

不能提交上述原始资料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暂行办法》实施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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