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暂行条例_国有企业选拔任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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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

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5月16日 京国资党发〔2012〕7号)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试行)》(京组发„2011‟18号)、《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见》(京组发„2011‟20号)、《关于推广使用的通知》(京组发„2011‟24号)、《北京市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京组发„2011‟2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党发„2011‟7号)、《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8号)、《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9号),涉及了一些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延伸管理的工作要求。

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

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相关程序。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独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一个职位可确定2人以上为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在民主推荐中,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考察对象,可通过适当方式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情况。

(四)考察结论。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书面材料。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格提拔、一批集中调整领导人员数量较大等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成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讨论审议。与会党委(常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意见。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九章 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3 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务的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委派,或向二级企业股东会推荐并依法履行任职程序,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总经理和经理层副职人员,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从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二级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任命或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任命或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以及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职手续后,向市国资委党委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企业本部通过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方式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以及组织选拔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领导职务(不含选任制职务)和二级企业经理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研究,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章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竞争上岗(内部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可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条件不具备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条件仍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第四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第五十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探索选拔任用非国有企业人员资格认定方法,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第十二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可以在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与二级企业之间,所属二级企业之间,市属国有企业之间,7(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聘期期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聘期内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因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职并及时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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