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一讲_合同法第十一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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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类型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在单方解除中,又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3.在法定解除中,又可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所有合同都适用)和特别法定解除(特定类型合同适用)。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三、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广义上的终止包括解除在内的各种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形式,终止是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解除是终止的原因之一。狭义上的终止只是与解除相对应的、使合同不再对将来发生效力的导致合同消灭的事由。我国《合同法》第97条没有严格区分两者。如果将两者等同,则仍应在理论和实践中将解除分为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解除和不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解除。

1.效力不同。根据传统大陆法的规定,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消灭;终止只是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2.适用范围不同。在大陆法系,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1.发生原因

2.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主动干预

3.是否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法律后果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1.发生原因不同。

2.是否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第二节 约定解除

一、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二、约定解除与相关合同法律制度

(一)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需要解除行为,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 是否溯及既往消灭由当事人约定/向将来失去效力

(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双方解除

第93条第1款【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节 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第94条前四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2.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必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1)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事实

(2)负证明责任(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力)

(3)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Anticipatory Breach

(1)明示毁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仅非违约方有法定解除权

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108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之一

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和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例如第227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迟延履行之二

比较常见的是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的情况,如圣诞礼品合同的交货迟延。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2.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一方违约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三、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不限于合同法,如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海商法等)

第94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无需对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即有解除权)

第195条:赠与人

第232条:不定期租赁的双方

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到期债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第253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三)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数物中一物不合格及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第165条

第166条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一)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95条、96条

异议期:《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

(二)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规定。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概述

第97条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灵活,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一)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溯及力

租赁、借用、雇佣、委托、保管等继续性合同不能恢复原状,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二)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的意志,并受诚信原则约束。即所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之立法含义。

标的物已处分的(转让、消耗等),没有恢复原状的必要和可能性。

三、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一)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二)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取决于其溯及力

1.若选择有溯及力,则应恢复原状,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的规则。

恢复原状的范围:违约方的返还范围:非违约方履行的财产、非违约方因返还财产所支付的费用、标的物的维护费、孳息;非违约方的返还范围:违约方履行的财产。

2.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的部分进行清偿。

四、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按不当得利返还。

五、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我国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赔偿范围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损失、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管理维修标的物的费用或履行准备所支付的费用。

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解除合同不应得到合同完全履行时才能得到的利益。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六、合同解除是否及于从物(164条)

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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