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拆迁管理办法(定稿)_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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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拟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拆迁办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拆迁办、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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