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长城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_初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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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长城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建设,协调社团与其它机构及各社团间的关系,促进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团在学生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颁布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经学校指定部门(团委)批准,由本校在籍学生自发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校团委代表学校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同时协调各社团的支持单位对社团的具体活动进行指导。各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有相对独立性,并有权处理内部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展活动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根据社团成立的条件申请成立社团。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当注明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和具体职权范围、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会员的权力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以及其它的必要事项。社团章程必须经过本社团成员的讨论、民主通过。

2、有5名以上学生(非同一班学生)发起,并聘请到相关的指导教师或顾问、名誉社(会)长。

3、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

4、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社团筹备负责人。

5、活动经费有可靠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6、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

7、社团负责人熟悉社团章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学生社团筹建过程中,如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可正式书面申请成立。正式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几点:①申请社团成立的原因和理由;②社团名称;③社团的章程;④社团的规模和现有成员数;⑤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⑥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⑦指导教师或顾问、名誉会长基本情况;⑧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管理方法等。正式书面申请必须先经集体讨论通过,再由社团负责人报送校团委审批。

2、审批:

校团委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形成意见后,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审批通过的社团,由团委发给《泰安长城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和《泰安长城中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各社团按要求填写后及时上交团委存档。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团委应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同一性质或相同活动内容的学生社团,不予重复批准建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社团一经审批通过,负责人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招募会员,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需用公章时,一律用团委公章代替。第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九条 社团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之前,须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条 社团举办一般性常规活动应提前三天到校团委进行活动登记,未进行登记的活动不得开展。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需占用场地的,应提前向有关处室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社团举办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须在活动举行一个月之前,提交活动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活动方案》和《活动安全保障方案》。活动申请须经社团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字盖章后,报校团委办理批准手续。

2、经批准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书》,指导教师全程参与,方可进行此活动。

3、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4、活动若有较大风险性,活动参与者必须持家长签字,经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校团委根据社团性质按类别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协调各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社团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社长、会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者将予以注销解散:

1、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2、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账目不清,会员意见大。

7、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及外联

1、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随意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路灯杆上等地方张贴。

(2)张贴物务必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签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2、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社团出版正式性刊物,应事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2)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3)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4)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5)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分别送二份交校团委存档。(6)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3、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须经校团委批准,且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4、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凡是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开介绍信。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网络

1、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软盘一张,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2)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3)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4)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5)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六)学生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二十二条 奖项设置

1、社团奖项设置:品牌社团奖、十佳社团奖、最佳活动组织奖、最佳社团形象奖、最佳创新奖、特殊贡献奖等。

2、会员奖项设置:优秀会长、优秀会员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安长城中学校内所有学生社团。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未尽事宜及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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