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_合肥市一类幼儿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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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2〕7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现印发《合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科学规范地实施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教基〔200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一年以上(截至申报当年的4月30日)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市一类幼儿园的评估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第五条 申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的基本程序为:
(一)幼儿园自愿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初评。
(三)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推荐。
(四)市教育局组织评估专家组终评。
(五)市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市一类幼儿园候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命名为“合肥市一类幼儿园”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园务工作。
(二)保教队伍。
(三)硬件建设。
(四)保教工作。
评估的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七条 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评估,并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
第八条 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总分值设定为1000分。申报的幼儿园终评得分满800分(其中农村幼儿园得分满750分),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方可被认定为“合肥市一类幼儿园”。
第九条 市一类幼儿园在保教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发生食品、交通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称号并摘牌。
市教育局对市一类幼儿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达不到市一类幼儿园标准的,取消其称号并摘牌。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原则上由5—7人组成,成员从幼教教研员、省一类幼儿园负责人中随机抽调。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在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合肥市市级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教基〔200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