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 副本_房屋拆迁项目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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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证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拆迁人是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被拆迁人是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 拆迁范围:东起市交通局东界墙;西至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原二纺医院)住院部东界墙;南起渭阳路北道沿,北至一毛家属院、市党校南界墙范围内(包括市交通局办公及住宅区、市财政局办公及住宅区、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原二纺医院住宅区)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拆迁范围以规划定点批文限定为准。
第三条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管理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按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在市城改办提供的四家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中确定一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逾期不能选定估价机构的,由拆迁人在提供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选定一家。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
第七条 对共有同一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共有人同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城改办批准后,拆迁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交市城改办监管。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拆迁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解除监管或人民法院有裁定结果的按裁定结果解除监管。
第九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参照本方案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安置;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的建造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委托另一家估价机构评估,两家评估结果相差在5%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相差超过5%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定后,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限,将腾空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拆迁人。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房屋补
偿款、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款的13%,协议中涉及的它项费用。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的,与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拆迁人,并按约定时限,将腾空的被拆迁房屋交拆迁人拆除。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该拆迁改造宗地内,为新建新住宅1号、2号、3号、4号楼(期房)。被拆迁房屋原有效面积及超过原有效面积10㎡以内的, 南北朝向的安置房起价为2680 元/㎡,超过原房屋有效面积10-30㎡以内的南北朝向起价按3300元/㎡,其余超面积部分南北朝向按市场优惠价起价3750元/㎡。安置房每增加一层加楼层加价 10元/㎡。其它朝向房屋安置起价、超出面积起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安置房金额互补差价。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据评估、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房范围内的单元、层次、房号。
第十六条 建设过渡期,被拆迁人一律自行过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计发30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具体以实结算。超过过渡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拆迁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给予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拆除单位(党、政、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人给予搬迁补助费5000元/单位。
第十八条 自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公布之日起,分段实施奖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奖励5000元/户;
二十一至三十一日内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户;三十一至五十日内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户;五十一日以后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拆迁人许可,被拆迁人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相应价值。
第二十条 供电、通讯、环卫、市政、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城改办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拆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