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_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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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房发[2004]85号
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即川府发
[200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当前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十项公示”的要求。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公布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低保户、双困户、残疾人的房屋安置问题。
(一)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二)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三)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三、合理确定拆迁期限。拆迁单位应给予被拆迁人足够时间去理解拆迁政策和作搬家准备,合理确定拆迁期限。拆迁单位可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积极搬迁户实施奖励。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对超过拆迁期限而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要严格限制采取强拆措施。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
四、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五、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
六、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内不在本市且无合法委托代理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必须事先登报公告,明确拆迁期限和要求,并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该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处理。
七、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修建标准和质量要求。
八、高度重视拆迁来信来访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要热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不得听之任之,久拖不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工作,把拆迁矛盾及时、妥善地化解于萌芽状态。
九、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拆迁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拆迁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使拆迁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让被拆迁人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讲求诚信,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违规野蛮拆迁、利用拆迁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