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推荐]_贵州省领导干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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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
(省组通[ 2001]1 0 5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提任领导职务的),以及由非领导职务平级转任下列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1、提拔担任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
2、提拔担任省、市(州、地)、(市、区、特区)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
3、提拔担任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
4、提拔担任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中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的;
5、提拔担任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试用期问的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要明确职责,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满前,要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七条在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注重考核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思想品德。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或备案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属不称职、不胜任所试任职
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加强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2001年9月2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