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社章程_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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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全称: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社
第二条:社团性质:本社团是在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下,由华中师范大学部分本科生发起,面向全校,以传播管理知识,宏扬管理理念为己任,集学术性和实践性于一身的学生组织。社团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监督和领导。社团挂靠管理学院,接受管理学院党总支领导和管理学院团委的管理。
第三条:社团宗旨:本社团旨在通过开展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一)在校园普及管理知识,活跃管理氛围。
(二)聚集一批对管理感兴趣的大学生,提升协会成员在管理领域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适应高校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势,作好跨学校,校内外,学校与企业间的学习交流与互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社团的成员有正式社员,名誉社员和荣誉社员三类,社员资格要求陈述如下:
(一)个人社员:凡华中师范大学未受校纪、团纪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各级在校学生,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
(二)名誉社员:凡承认本章程,长期关心、支持并参加本组织活动的校内外人员或其他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后可给予“名誉会员”的资格。
(三)荣誉社员:凡在本协会工作满一年,在会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的正式会员退会后经理事会批准,给予“荣誉会员”资格。
第五条:社员入社自愿。为维持社团稳定性,正式社员经过考核程序入社后需承诺至少在会工作一年。社员有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经社长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社团。正式社员在会工作满一年并经评定合格之后,由理事会颁发聘书。第六条:社员权利:
正式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1 监督权;
(四)质询权;
(五)批评建议权;
(六)提案权(需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七)活动参与权。
(八)优先订购或取得本社编印的各种资料。
“名誉社员”和“荣誉社员”享有上列正式社员权利中
(三)(四)
(五)(六)
(七)(八)项权利。第七条:社员义务:
正式社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为组织出谋划策,关心支持与宣传组织,维护组织的声誉;
(三)学习本社历史、章程,参加本会相关学习活动
(四)积极工作,参加各项常务活动;
(六)保守社团秘密。
“名誉社员”和“荣誉社员”履行上列正式社员义务中
(一)(二)
(六)项义务。
第八条:社员发生以下情况,取消社员资格:
(一)受校纪、团纪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违背本社宗旨和严重损害社团声誉;
(四)根据其他规定予以开除的。
第九条:如有社员转部,必须提出申请,由两部部长协调同意,报社长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设立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本社团设立有顾问团等名誉职务,负责指导帮助社团的日常工作,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开展。社团授予顾问团成员和“名誉社员”各种名誉职务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全体社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学期开始和结束各召开一次。若有特别需要,由理事会临时决定召开。
(二)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正式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部分决议须到会社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的由相关条文规定。
(三)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期间举行质询答辩会,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就社员的质询或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答辩。第十三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一般由5-9人组成,在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权处理一切事务,下设综合协调处,理论研究部,项目策划部,社会关系部等办事机构。
(二)理事会由社长、副社长、各部部长组成,独立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其他人员经理事会同意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理事会采取例会制,除考试、放假期间及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若有特别需要,由社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宜以及5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后方能做出决议。社长对除涉及社长本身的理事会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社长、副社长、独立理事、各部部长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七)为了协调好各方面工作,理事会参加管理学院团学联系会议。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及独立理事职责及具体分工如下:
(一)社长负责全面组织工作,对外代表组织,有提名副社长、独立理事、各部部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部分理事和批准每次50元以内正当用途的经费使用权以及其他条例规定的权利。社长不得兼管财务。
(二)副社长一至两人,协助社长工作,负责内部建设和外部关系等。当社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社长指定一人临时代表社长组织部分工作。
(三)独立理事两人,主要工作是:维护本社章程及其他制度;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社员遵守本社章程及其他制度实行情况;审查本社财务情况;协助理事会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同时,独立理事必须保守社团秘密,不得随意透露相关信息。
(四)综合协调部负责档案管理,文稿草拟,活动组织协调安排,财务管理等工作。
(五)理论研究部负责开展管理知识的理论研究。负责管理学院学术刊物,管理学院“挑战杯”系列的组织评选申报工作以及本社团自行组织的管理理论研究与普及活动。
(六)项目策划部负责组织开展管理实践活动。负责管理学院企业家论坛,武汉高校学生人力资源论坛以及本社团自行组织的其他实践类项目。
(七)社会关系部负责对外宣传本社团,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负责与企业,管理学领域专家学者,其他兄弟协会的联系工作。
第十五条:视社团发展状况,可增加或删减部门,增加或删减部门的提议必须先经理事会通过,再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
立各种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社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未受校纪、团纪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社团服务至少半年;
(四)在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参与组织过本社其他大型活动;
(五)身体健康,成绩优良,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领导能力。
第十七条: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上本社负责人需在本社会员内产生。
(一)社长:由上届社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经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3以上通过,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正式生效;
(二)副社长:由社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报有关部门同意。
(三)独立理事:其中一名独立理事由两名以上理事或十名以上社员提名,经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另一名原则上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与理事会协商后指派人员兼任。
(四)各部部长:由社长或上任部长提名或本部推荐(在开本部全体成员会议上须2/3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报理事会决定。
(五)其他负责人产生方式由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罢免会长:由三名以上理事或两名独立理事或1/3以上社员提出,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2/3以上通过并集体署名,报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终止其社长职务;
罢免生效后,由理事会一半以上成员共同推荐一名理事临时行使除罢免权外的社长职权。终止社长职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补选出新社长。
独立理事:由三名以上理事或1/3以上会员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副社长、各部部长:
(一)由社长直接罢免,但社长行使罢免权时必须向理事会作详细解释。社长在一个月内只能行使一次该罢免权并且不能对任期未满三个月的理事进行罢免。
(二)由两名以上理事或一名独立理事或1/5以上社员提出,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其他社员:由社长可以直接取消社员资格。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为使社员能够在社团中得到锻炼,体现社团的宗旨,完成社团的任务,社团应创造各种条件,积极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各种学术及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的价值在于奉献,互助助人也是管理的优秀文化内涵,为体现管理的优秀文化内涵和实现社团价值,社团可以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第二十一条:为贯彻社团宗旨,完成本社任务,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形式如下:
(一)组织社员开展管理理论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
(二)以挑战杯等科研项目为载体组织社员积极参与学术科研项目;
(三)邀请企业家,管理学专家,学者来我社和我校做讲座;
(四)参观和考察商业实体,了解企业管理模式;
(五)定期组织开展武汉市高校学生人力资源管理论坛或交流会;
(六)在管理学院的指导下,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相关单位提供策划,咨询和宣传;
(七)与社团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所有活动必须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和总结工作。各部门必须精诚团结,加强沟通服从理事会和综合协调部的统一安排。第二十三条:为使社团活动顺利开展,社团应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社团对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常设奖项有优秀理事、优秀社员、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等。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受到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社团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学院以项目等形式直接拨款,同时还有社团通过开展科研和实践等活动所得等。第二十五条:本社团接受外来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社经费及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社宗旨和活动范围,不得挪做它用。经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社团经费统一由综合协调处财务小组管理,所有财务收支需经社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及变更
第二十八条:当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九条:社团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管理学院团委社团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随着社团发展,形式的变化,可由理事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提交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是不得对本章程中社团宗旨等原则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