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讲座材料_讲座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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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与测绘管理
根据局党组的安排,今天和大家交流一下测绘管理的有关知识,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首先介绍一下测绘的基本知识。
(一)测绘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给出的测绘定义,测绘是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 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二)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即是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政府提供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周期性实施的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
(三)基础地理信息:是指表述地表之上居民地、交通网、水系、植被、行政区划界线、地理名称、地貌形态、大地测量控制网点等普通的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及属性信息。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它是根据国家颁布的统一测量规范、图式和比例尺系列测绘或编绘而成的地形图,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军队作战的基本用图,也是编制其它地图的基础。各国的地形图比例尺系列不尽一致,我国规定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11种比例尺地形图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五)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所得到的基础控制测量数据、基础航空影像、卫星遥感影像、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等承载基础地理信息的测绘成果。
(六)基础测绘设施:是指为实施基础测绘及实现基础测绘成果资源共享,用于开展基础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发等工作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测绘仪器及作业装备,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等基础设施。
(七)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测绘技术标准。
二、我市测绘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开展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依法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重点工程测绘等其他测绘项目。制订测绘事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组织实施。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负责测绘行业的统计年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认证的初审和报批。负责对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负责《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四)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核并报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大型建设项目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建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审核和报批测量标志拆迁手续。
(五)负责测绘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负责全市的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按规定
组织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接收、整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所需测绘成果品种、数量、范围、用途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对于无证测绘、超限额、超范围测绘等违法测绘行为要依法查处。
(八)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地图产品和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协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产品(制品)。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业技术教育。组织培训测绘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我市测绘技术人员职称报批。管理涉外测绘项目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接受省测绘局对测绘工作的指导,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了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每年8.29测绘法宣传日,在市县组织宣传活动。
(二)强化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目前,我市共有资质单位33家,其中乙级5家,丙级8家,丁级20家。这些测绘单位分布于国土、规划、建设、水利、房产、交通、地质等部门,正在积极为各自的行业提供测绘保障服务。
(三)大力推进基础测绘,积极开展数字区域建设
1、完成了我市D级GPS控制网建设。2011年市财政投资300万元,在全市1.5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统一布设了D级GPS控制点606个。
2、为保障“三区两县一体化”战略发展规划,开展了“三区两县一体化”数字区域国家示范项目,该项目得到国家扶持资金40万元,省测绘局扶持资金59.5万元,市政府投入100万元。目前成果正在投入使用。
3、2009年完成了我市遂平县车站镇、确山县三里河乡“一乡一图”工程,2010年完成了上蔡县“数字蔡都镇”、汝南县“数字汝宁镇”、新蔡县“数字古吕镇”测绘项目。2011年完成了泌阳县“数字花园乡”测绘项目,今年启动了省测绘局帮扶项目汝南县“数字老君庙”工程,此项目为省测绘局无偿援助。
4、加快各类地图更新,服务经济建设
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市财政先后投资了300多万元,测制了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千分之一地形图。我局与省测绘工程院合作更新编制了《驻马店市地图》、《驻马店市交通旅游图》等专题地图。
5、组织实施了全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房产测绘质量专项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家保密局根据省测绘局、省国家保密局要求,联合成立了组织,制定了方案,下发了文件,市
县两局充分准备,密切配合,对全市范围内使用的国家密级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得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另外,还开展了房产测绘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房屋面积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证房产测绘质量,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经常对所属房测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我市当前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状况,进一步规范了房产测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测绘生产单位的健康发展,较好地履行了我市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四、数字城市情况介绍
“数字城市”建设是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工作,更是城市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和基本体现。
(一)数字城市建设的目的、意义:依托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数据库,建立城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充分利用,加快城市信息化、一体化进程,科学全面地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保障服务。其作为“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久还要与省及国家的平台
对接,实现纵向和横向的互联互通。
建设数字驻马店地理空间框架对我市意义重大。第一,数字驻马店地理空间框架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它是国家和省数字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驻马店的基础支撑平台,为建设数字驻马店提供空间数据基础。第二,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数字驻马店地理空间框架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不仅数据和应用平台可以被各单位充分共享,而且通过对现有数据资源的统一规划与整合,可以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第三,能够迅速提升驻马店市信息化建设水平。数字驻马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既可以在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上实现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也可为社会公众提供直观的电子信息服务,方便市民和游客,提升城市形象。
(二)全省数字城市进展情况:全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于2006年启动,2008年,国家测绘局为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启动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国推广项目。正式列入此项目且开始实施的城市,国家、省测绘局将分别给予15%的项目资金支持。目前,我省已有13个市开展了数字城市建设,其中郑州、平顶山已经完成并顺利通过了国家测绘局的验收。
为了申报“数字城市”,我们多次向省测绘局汇报。市领导基本同意申报。目前,数字城市工作方案和项目建议书
已经完成,向省测绘局申请数字城市的报告待市签批后上报省局。
五、测绘法律法规介绍
(一)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秘密范围和等级确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
密技术处理、利用测绘成果的审批、著作权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与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测量标志管理的职责分工,测量标志建设的要求,占地范围、设置标记、义务保管、检查维修、有偿使用、拆迁审批、标志保护、打击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测绘基础条例》于2009年5月12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确定、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
3、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而制定,于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印发,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测绘资质监督管理主体、测绘资质等级划分、专业范围划分、资质条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罚则等作出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此标准与《测绘资质管理管理规定》相衔接,于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印发,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各个测绘专业不同等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最低条件的标准作出规定,包括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办公场所、质量管理、档案和保密管理、业绩等方面的标准。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二)我国测绘基本法律制度
《测绘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与权力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等。
1、测绘管理体制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
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
2、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力保障制度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额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
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根据这些规定,测绘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予以处罚。
测绘权力保障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六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3、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项目转包。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测绘基准制度
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建立和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在我国使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基础测绘制度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的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省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国家三、四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国家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
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本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3)市、县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国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本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测绘法》第十五条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5、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华测绘,必须经国家测绘局同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否则将受到处罚。
(2)测绘成果的保密
《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成果报告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3)国界线测绘
《测绘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审批。
(4)地图管理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6、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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