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同学会章程 EMBA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推荐)_mba同学会发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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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EMBA企业家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EMBA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EMBA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联合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

联合会的英文全称为: EMBA Enterpriser A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 缩写:EEAUSTC。

第二条 联合会的住所地

联合会住所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6号海汇大厦五层。联合会办公地点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区管理科研楼208室。电话:0551-3607961;传真:0551-3600282;邮编230026。第三条 联合会的管理

联合会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联合会的宗旨

联合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培训、研究等活动,实现同学间延续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加强联合会会员和中科大的联系,关心和支持中科大的发展;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EMBA各届同学之间、中科大校友之间、校友与中科大之间的联系,培养和提升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诚信共赢的职业道德;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沟通和广泛联系,树立联合会的良好形象,展示中科大EMBA的精神面貌,构建企业合作共赢的平台,发挥企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的作用;

(三)探寻各种渠道加强同学间沟通、交流和合作,增进同学友谊,使之成为企业家交流、分享并提高的平台;

(四)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沙龙、论坛、酒会、体育活动、旅游、商务考察等活动,增强会员凝聚力,打造国内一流的联合会品牌;

(五)担负社会责任,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章程的中科大EMBA各届同学,或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并热心EMBA企业家联合会各项事宜的社会各界人士;(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基本权利

(一)在联合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联合会各级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分享联合会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参加联合会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八条 会员遵守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联合会理事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联合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为联合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基本职责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一届时,全体同学均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届开班后,以联合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三人推选一名代表;第三届及以后各届,以联合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五人推选一名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如下:(一)修订联合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

(三)审议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各种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决定联合会的终止事宜;(五)决定联合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联合会理事会

联合会理事会是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织本届联合会日常工作,对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服务联合会全体会员。

联合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第一届同学直接选举和中科大管理学院推荐而共同产生。第二届及以后,由各届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合会可直接吸收中科大管理学院推荐的有关老师直接成为理事。

理事会人数占会员总人数的30%。

联合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提出修改联合会章程的建议;

(四)批准设立联合会分会及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向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六)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

(七)聘任和解聘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顾问等;(八)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九)理事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十)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理事会决议;(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联合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30%,且为奇数。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常务理事会会长或经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人。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四)确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特邀顾问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改选理事、常务理事等人选;

(六)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七)监督秘书处工作计划和活动组织的落实;

(八)确定联合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种机构的设置;

(九)提出联合会经费的预算开支计划,定期检查财务运作情况;

(十)提出修改联合会章程的方案;

(十一)领导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决定联合会的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秘书处

联合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报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二)协调联合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三)其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四)秘书处负责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合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会员 1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常务理事5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

每年元月底之前缴纳(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合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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