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党内法规体系_12浅论党内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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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党内法规体系
徐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理科13-1班,1329010228)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五个体系之一是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本文就党内法规体系所具体针对的对象即贿赂、裸官和与他人通奸等等进行分析,简介此体系的历史渊源以及出现的必要性,对此体系是否为法外之法进行一个简单论述。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贿赂;裸官;与他人通奸;历史渊源;法外之法
引言
2013年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中共首次拥有正式党内“立法法”,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又提出了五个体系,其中之一就是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然而党内法规体系的提出是否可以认为是法外之法,它所针对的对象又是什么,它是否要有出现的必要,本文将为大家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论述。
一、简介党内法规历史
“党内法规”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人们常说“党规国法”,“党规”就是“党内法规”,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制定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统筹规划不够,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总体上比较滞后。
2012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2013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纲要》的目标,就是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纲要》,通过修改和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未来,包括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善。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圆满落幕。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国共产党93年的历史上是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建设。这次会议又一次体现出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所在。
二、党内法规所针对的具体现象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1.2.2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2.3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2.4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但是至今,仍是没有明文规定收受礼金这一罪责。
关于收受礼金是否为可以称为贿赂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很多人认为,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无必要又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容易沦为“口号立法”。馈赠和行贿之间区别在于:
① 目的、动机不同:行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馈赠行为则是为了增加亲友的情谊,不是以财物收买权力。
② 内容和方式不同:行贿往往是秘密进行的,给付财物是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则是公开的,给付财物是无条件的。
但这两者之间实则又无明确的界限划分,故之,收受礼金是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再者,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它的量刑总会比受贿罪轻。
总之,至今为止,收受礼金还是没有进入法律之中,但是无论如何,这一罪名的提出就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观念正在逐渐加强,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完善这一良好态势。裸官
裸体官员,简称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我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1 裸官背后现象
“裸官”“逃官”这一现象之所以出现,究其原因就是:
1.官员自身心虚。“能捞就捞,不行就跑”,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裸官”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 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
1、党内法规使党的领导更加的有说服力与信服度。中国要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力正确的领导者,党内法规的提出,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
2、党内法规严于国法。在“与他人通奸”这一问题的提出就可以看出党纪严于国法,党员更需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所以这一方面来说,党内法规加强了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
3、党内法规更加完善了国家的法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中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党内法规的建立就使国家法规体系更加完整化,更加公正化。
但是,党内法规虽然使中国法规更加健全公正,党的领导更加强而有力,这所有的前提是我们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有一个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把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执行到底。去年甚至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所以,我们要对党内法规进行不定时的彻底清理,其中两部党内法规,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必将从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四、党内法规出现的必要性
古语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一个执政党,也毫不例外。邓小平曾经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将党内文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其中传递出的积极信号却很值得我们深思。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在新的历史阶段如何治党,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出台了许多新举措。
1.党内出现很多现象需要党内法规。党内官员近年来出现了的较为频繁的一些贿赂、裸官,与他人通奸等一系列的现象,需要法律的约束。
2.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依法治党这个执政理念和治党理念,这是认识的升华,更是法治意识的巨大进步。依法治党,就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