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政策有哪些_国企下岗职工社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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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政策有哪些?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贺劲松)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我国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一系列新的扶持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行业外,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等。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当地担保机构担保,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有关条件,经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培育性场所等。
来源:新华社 2002年11月29日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接续
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按照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全部由再就业中心承担。
对于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7%纳入统筹基金;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对已出中心但年龄偏大且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人民日报 2002.05.11 第五版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