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沿革述论_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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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从公元前688年设置县级行政单位,标志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萌芽的出现,其制度发展经历了建立—郡县制;发展—州制;变革—道路制;完善—省制四个时代,至今已有2600多年的历史,其沿革从未中断,传承也最为完整,这在世界行政制度发展史上是罕见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古代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以把握其发展脉路与本质特征。
[关键词]: 中国; 古代 ; 地方; 行政区划; 沿革 行政一词,最早见之于《史记·周本纪》,公元前841年,周历王因实行暴政而引发“国人发难”出逃,由于太子靖年幼,于是“召公、周公二相行政”,[1]这其中已含有治理国家之意。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也强调:“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2]可见,行政就是国家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
行政区划,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更有效地控制各个地域,通常在其所辖的领土范围内按照自然地理条件、政治经济状况、民族与人口的分布、历史文化传统和军事上的需要,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若干行政区,由中央派员组织管理,这种划分叫做行政区划。
一.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建立——郡县制时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正式确立郡县制为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直至东汉未年,被州制时代所取代,相继沿革400余年。
在我国历史上,商、周王朝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诸侯在其封国内为独立君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方国部落联盟的行政体制。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不存在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管理的行政区划制度。春秋未年,周室衰微,一些实力强大的诸候国凭借对外征战,不断开拓新的疆域,并由君主直接任命官员进行管理,因此萌发了县与郡等行政区划单位。县本是天子、诸侯直属土地中的邑,其首领称为“县人”。春秋前期,秦、晋、楚等大国在新兼并的邻国土地上设立一种特殊行政区,称之“县”。《史记·秦本纪》记载:武公十年(公元前66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3],即秦武公在新开拓的疆土首先建立邽县(今甘肃天水南)、冀县(今甘肃甘谷县)。以后,楚、晋列国争先效法,在边地设县,“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以为县矣”。[4] 在古文中,县即古悬字,意为新设之县,远离诸侯国都,悬于诸侯统治中心之外。春秋后期,各诸侯国普遍置县,且由边远之地发展到内地。战国时期,县已成为诸侯国较普遍的地方行政单位,但仍保留分封制的残余,如君主可以把县赐给臣下,县的长官县尹职位可以世袭,而且县的规模大小差异较大,如秦、楚灭一国置一县,而齐国大致以乡为单位置一县。关于郡的记载最早见于《国语·晋语》,公元前651年,晋国公子夷吾对秦公子挚说:“君实有郡县”,这说明秦在此时已设置郡。但春秋时期各国设郡,主要在边远地区,目的是出于军事防卫需要,由国君派重臣率军驻守。进入战国以后,郡的设置增多,仍多置于边远之地,如秦国设立陇西、上郡等,赵国设立雁门、代郡等,燕国设立上谷、辽东等郡。
郡、县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均出现于春秋时期,县早而郡晚,县小而郡大,县近而郡远,县重而郡轻。所以,郡的地位实际低于县,赵简子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5]便是证明。因为此时置郡大多于边远荒辟之地,地旷人稀,经济发展落后于县。战国时期,七雄并争,强国不断扩展疆域,边郡日益增多,地位也开始不断提高,表现在边郡地旷而在其下置数县;内地事多而在数县之上设郡统辖,逐渐形成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区域。如史籍记载:公元前328年,“魏纳上郡十五县”,[6]即魏国向秦国奉献上郡的15个县。公元前308年,甘茂对秦王说:“宜阳,大县也,„„名曰县,其实郡也”[7]。可见,郡辖县制的形成在战国中期。进入战国后期,郡县制在各国已较为普遍地实行。郡、县不同于封地,它们是国君直接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郡守和县令由国君任免,一般不得世袭,其职责拥有对其辖境的治民、征赋、征兵、赏罚的权力,直接对国君负责,地方行政权力开始集中于国君之手,这标志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萌生。但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仍是占主体的政治体制,全国还未能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郡县制的产生只是其补充和改革。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地方有效地控制,“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8],从而废除分封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这在我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上堪称划时代的变革。是年,秦分天下为36郡,标志着郡县制作为我国最早的一种行政制度已正式确立。秦郡的长官为郡守,负责治民,主管一郡行政;郡尉,负责典兵;郡监,负责督察郡内官吏,归中央御史大夫统辖,郡府还设诸曹掾属,以理一郡民政。郡下分设若干县,近代学者严耕望通过研究认为:“秦县的总数在900以上至1千有余,约言之当在1千县左右也”。[9]秦代,县有大小之分,万户以上设县令,不足万户设县长,主一县行政,其职责为“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县(令)长下设县丞,助理县(令)长,并负责本县司法裁判;县尉掌管全县军事治安。秦县以下行政组织为乡、亭、里,以县统乡,以乡统亭,以亭统里,一般为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若干乡为一县。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主管民讼,负责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设游徼负责地方治安。亭设亭长,负责地方治安,接待往来官员,兼为政府输送、采购、传递文书等。亭下设里,并采取严密的什伍户籍组织,以便支派差役,收纳赋税。秦代郡、县的划分,不仅注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与发展的不平衡性;还充分考虑了自然条件,使行政区的划分尽可能与自然和历史发展的沿续相吻合,如黄河中下游地区是经济发展,人口稠密之处,所设郡较多,约占秦郡数量的四分之三。相比之下,淮河、秦岭以南,地旷人稀,设郡较少,仅占秦郡数量的四分之一。
汉承秦制,但有所调整。刘邦鉴于秦孤立而亡的教训,实行郡、国并存的制度。汉初的王国不但辖县,且常兼并数郡之地,王国势力的强大,严重危胁与阻碍了中央集权制度。汉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将封国的行政权收归中央,封国在行政建置上与郡几乎相同。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至西汉未年,约有郡与国103个,其中郡为80个,国为20个,加之三辅郡。在汉代地方行政机构中,郡是地方行政中心,郡守由中央任命,掌有行政、司法,监察、治安、考核等权,可谓无所不统。尤其司法与行政的合一,成为我国古代地方行政的一个基本特点。汉代郡下设县,是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行政机构。
为加强对地方的监控和有效管理,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10]。州为监察机构,长官为刺史,位卑权重,每年八月从京师外出巡行所部郡国,年底返京,向丞相奏报,无固定治所。这时的刺史部纯属一种监察区,而非行政区域,辖境亦不十分清楚。汉武帝用俸禄仅六百石的刺史周行郡国,并付以重要的监察大权,以监视俸禄二千石的郡国长官,其在权力支配上是用心良苦的,诚如明未清初学者顾炎武所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别,内外相维之意也”。[11]尽管汉代的州仅具有监察功能,但对后代中国行政区划的沿革演变产生相当影响,成为魏晋南北朝州制时代的萌芽。公元188年,东汉政府改州刺史为州牧,凡重要者由中央九卿(朝廷重臣)充任州牧,直接掌握一州军事、行政、民政等大权,位于郡守之上,非九卿所领之州仍称州刺史。从此,州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我国古代行政区划由郡(国)县二级制演变为州、郡(国)、县三级制,并由郡县制时代进入州制时代。
二.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发展——州制时代 东汉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州由监察体制转变为行政区实体,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代,长达四百余年,州一直为我国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东汉献帝时,曹操“挟天子”,“令天下”,改汉代十三州为九州。公元220年,曹丕废汉自立魏国后,又改为十二州。时曹魏占据北方黄河流域,置有司隶、豫、兖、青、徐、雍、凉、冀、并、幽、荆(汉荆州北部)、扬(汉扬州北部)等12州,领郡101个,辖县731个;孙吴占有东南长江中下游地区与珠江流域,置有荆、扬、交、广4州,领郡44个,辖县337个;蜀汉占有西南,仅置益州,领郡22个,辖县138个。因此,三国时代有州17个(其中荆、扬各有两州),郡167个,县1206个。
公元280年,西晋平吴,统一全国,全国共置州19个,州下置郡、国173个,下辖县1232个。西晋后期,增置2州,全国共有21州。此时,州所辖郡(国),或郡(国)所辖县在比例上都较为合理,使州制时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匹配达到较为完善的地步。西晋永嘉之乱后,北方战乱,晋室南迁,偏安江左,南朝的宋、齐、梁、陈先后承袭,社会局势动荡不安,“境土屡分,或一郡一县割成四、五,四、五之中亟有离合,千回百改,巧历不等”。[12]北方在十六国统治之下更是兵戈扰攘,各割据政权在其统辖范围内分置许多州,设立且变幻无常,州制陷于混乱,如东晋义熙年间由21州增至25州,至南朝梁大同五年(公元539年),竟增至107州。以疆域相差无几的南朝陈与三国时期的吴相比,吴国为4州,而陈为64州,陈的州数为吴的16倍之多。州的设置如此之滥,郡、县的设置同样既滥且乱,据统计,三国郡(国)为167个,西晋郡(国)为173个,南朝齐郡为395个,至梁增至为492个,而几乎同时的北魏也设置郡519个,真可谓“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13]三国初行州制时,一般州下辖10个左右的郡,郡统辖10—20个左右的县,而南北朝后期滥置州郡,不少州只辖1—2个郡,不少郡仅统1—2个或2—3个县,甚至有的州已到无县所辖的境地,实行400年之久的州、郡、县三级制此时已相当一部分名存实亡。
在东晋与南朝还实行一种特殊的地方政区划制度,即侨州、郡、县制。西晋永嘉之乱后,因北方动荡不安的局势使大批居民南迁,成为我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潮。为安置北方移民,笼络人心,维护统治,东晋与南朝政府便按移民原有籍贯在南迁之地设置原籍州、郡、县,如在京口(今镇江)附近置南徐州,以安置徐州南迁的移民。这些侨州、郡、县与实州、郡、县形成较为复杂的统辖关系,实郡往往领有侨县,侨郡却又往往辖有实县,可谓变化无常,且侨州、郡、县多无实际区域,导致政府管理的极为不便。东晋未年和南朝宋初,政府为加强地方的统一管理,改变地方行政区划混乱的现象,两次严历推行土断政策,撤销侨州、郡、县,使侨居人口编入所在郡县,希望通过整顿户籍,以理顺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但由于土断政策损害到士族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后均以政府的失败而告终。侨州、郡、县制度是东晋南朝地方行政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它搞乱了地方正常的行政区划,不利于行政统一和国家的有效管理,也加速了州制的变革,直至隋朝建立后,侨州、郡、县才彻底废除。南北朝后期,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已混乱不堪,郡一级机构形同虚设,隋朝建立后,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下令“罢天下郡”,实行以州领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公元589年,隋平定南朝统一全国,又将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推向全国。这样,东汉未年以来一直沿袭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改为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州仍是地方最高行政单位。607年,隋炀帝改州为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同时又仿效汉武帝,在郡之上设刺史,司监察之职,直至公元617年隋亡,计11年。但隋从公元583年推行州、县两级的州制至公元607年,共计24年,从时间上的长短考察,隋仍以州制为主。如果从我国古代行政区域沿革历史考察,隋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朝代,处于州制时代向唐宋时期道路制时代过渡的阶段。三.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变革——道路制时代
由于南北朝州、郡滥置,导致州制行政区划的衰落,尽管隋初着力整顿,结束了州、郡滥置的现象,但已难挽救其衰败。唐初,李渊统一中国之后,一度改郡为州,恢复以州领县制。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又改州为郡,至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实行了十六年以郡领县制。因此,唐代与隋相似,州、郡两名称曾迭相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唐朝最高行政机构不是州或郡,而是“道”。唐朝初年,道仅是一种监察区划,至唐玄宗时,才发展为行政区划,成为凌驾于州县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从而使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由州、县两级制转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宋代沿袭唐制,仅将“道”改名为“路”,这表明我国唐宋时代的地方行政区划进入道路制时代,先后长达600年左右。
隋未群雄割据,各霸一方,投降唐朝者,往往以其所盘据之地,设置州县,于是州县数较隋时又增加几倍。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除将州县大加合并外,唐太宗又依据山川的自然形势,将全国划分为关内、河南、河北、河东、陇右、淮南、山南、江南、剑南、岭南等10道,下辖358州(府)、1551县。道的出现,是我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上一个新的创举。神龙二年(706年)唐开始设置十道巡察使,后曾改名为按察使、存抚使,皆由中央政府临时派遣,不常置,无定员,也不一定按道行使自己的职权,但这时的道开始具有监察功能,由中央派员监察地方州县。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唐玄宗又加以改革,全国调整为15道,328州(府),1573县,并仿汉代刺史,于各道设置采访处置使,并以“六条”巡察所部,职责为检察非法,并定为常制,官员始有固定治所。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后,又改称观察使,开始兼理民政,行使部分行政职权,下属官吏有司马、判官、推官、掌书记等。从此,道开始成为州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安史之乱后,全国逐渐形成了以掌握兵权的节度使兼任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节度使管辖若干州,其辖区亦称“道”或“镇”。公元701年,唐以凉州都督充任河西节度使,此名称才确定,并列入正式边疆官制。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先后设置河西、范阳、陇右、剑南、安西、朔方、河东、北庭、平卢、岭南10个节度使,大都分布于边地。安史之乱后,唐室衰微,节度使制度被滥用于内地,使原本用于边关的军事制度变成为用于内地的实际行政区划单位。唐肃宗时(公元756年—公元761年),全国已有节度使44个,至唐宪宗元和年间(公元806年—公元820年),节度使增至48个,逐步形成了节度使(镇)、州、县三级行政区划,以前中央任命的15道采访使、观察使先后撤销,皆由节度使、防御史、团练使兼任。从此,节度使成为地方合法的最高军事与民政长官,州隶属于镇而不能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从而导致唐末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节度使所领镇亦称道,尽管15道作为地域名称仍然在使用,但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此时已徒有虚名。
唐代行政区划中,不但有唐太宗新开创的“道”,还有唐玄宗新设置的“府”,这也是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变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制度。府最早设于唐玄宗开元元年(公元713年),他将国都所在之雍州改为京兆府,陪都洛州改为河南府,府开始成为我国古代行政区划中的重要单位。州仍是唐代最重要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除诸府外,中原各地普遍置州。按唐制,州可分为上中下三等:十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州又可按其地位轻重分为辅州、雄州、望州、紧州四等。唐代十分重视州级地方政权的建设,唐太宗就认为,天下之事,“莫重刺史”,他因而将全国300多个州刺史的名字记在屏风上,“坐卧恒看”。唐代诗人陈子昂也说:“一州得才刺史,十万户赖其福;得不才刺史,十万户受其困,国家兴衰,在此职也。”[14] 综观唐代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可视为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沿革中的一个大变革时期,安史之乱前为道、州(府)、县三级制,安史之乱后为镇、州(府)、县三级制。唐太宗创立“道”,由监察机构逐渐转变为行政机构;唐玄宗把“府”引入行政区划,对我国古代地方行政的变革产生较大影响;唐睿宗又把节度使制度引入唐代行政制度,将军事建制变成正式的地方行政建制。
宋承唐制,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分全国为十道,其职责与唐代道的性质相似,为监察区域。宋乾德年间,北宋政府为革除藩镇割据财赋自用的弊端,将财赋集中于中央,并在各道设置转运使,专门负责征收和转运水陆两路财赋事务,因而改称之某某路,与道并存,但仍任命州长官掌握地方实权。之后转运使职权逐步扩大,兼及“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凡地方上一切行政管理事务皆归于转运使,遂成为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道却有职无权。宋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废道改路,在全国分置十五路,逐渐形成行政区。
宋代路设置帅司、漕司、宪司、仓司四个机构:帅司即安抚使司,长官为经略安抚使,主管“一路兵民之政”[15],以治军事与行政为主,负责军事指挥和安定边境的重任;漕司,即转运使司,长官为转运使,掌财赋、治安、监察官吏,成为路的行政长官;宪司,即提典刑狱使司,长官为提典刑狱公事,主管一路司法案件“及举刺官吏之事”[16];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荒救灾等事宜。在习惯上,四司在宋代又称为“监司”,因为它们除各自负责本司职务外,同时还被赋于监察州县行政长官的职责。在体制上,四司长官都直接对皇帝负责,互不统摄,但必须相互监督,各自还不能尽以州县为其下属。这种行政体制贯彻了宋朝对上集权和对下分权的精神,在职权上,各监司只负责处理本司所属事务,其中转运使职权最大,是实际上的路级行政长官。至南宋,路的实际长官为安抚使,地方权力分散于四司,有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对于地方行政而言,由于机构互不统属,相互牵制,职权有限,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实际行政效率。
府、州、军、监为宋代二级政区。府、州沿袭唐制,府分为京府和次府。京府,即首都或陪都所在地,北宋建有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其地位比一般府高,相当于路一级。其它的次府,地位略高于州,“州郡之名,莫重于府”。[17]宋承唐制,州分等级,一般以地理位置的轻重,辖境范围的大小,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划分为若干等。军在唐、五代只管军事,主要设置于边关,用于防御外敌,至宋演变为行政区,管军亦管民。监是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专业性机构,五代时只管货务,而宋亦演变为地方政区,兼管民事。军、监分为两类:一类与府、州同级,隶属于路;一类与县同级,属于府、州。宋代凡路、府、州、军、监之长官,多委任京官充任,并以文官为知府、知州,意在避免历史上武人专权而拥兵自重的地方割据现象再度发生。
县是宋代地方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其长官为知县,属于差遣官的性质,主管一县之民政,负责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宣布泽德,颁布禁令,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之事皆归其掌管。据《宋史·地理志》记载:北宋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全国共有路26个,京府4个,府30个,州254个,监63个,县1234个。
辽朝所采用的州县制基本上承袭唐代制度,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京城所在地称府。又在州之上以五京为中心,分成5道:即上京、东京、中京、西京、南京,亦称五京道。后又受宋代行政制度影响,表现在道一级所设行政机构就仿效宋代路一级行政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制度,所设总管府掌一道之军权,似宋路中“帅司”的安抚使;所设处置使掌一道司法监察之权,似宋路中“宪司”的提典刑狱司;管理财政的名称不一,南京道为转运使司,上京道为盐铁使司,东京道为户部使司,中京道为度支使司,西京道为计使司,似宋路中“漕司”的转运使司。辽代道下设州,而州下又有属州,有的属州领县,有的属州不领县,不领县的属州实际似县,这在我国古代行政制度沿革史上又是一种新现象,发展至后来,便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分。据《辽史·地理志》记载:辽朝“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东至于海,西至金山,及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18] 金代行政区沿袭宋制,全国分路而治,路下辖府(州)、县,金路与宋路相似,亦是分权而立,金设置四使:一是都管府,先兼管军民事宜,后成为民政机构;二是转运使司,掌管财政;三是提刑使司,掌管司法监察;四是统军使司,掌管军事。金置的州除府之外,又按不同等第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刺史州等名目,都是同一级行政区划,性质未改变。据《续通典》记载: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其闲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二,军有十六,县六百三十二,后复尽升军为州,或升城堡寨镇为县。是以金之京府州凡百七十九,„„东极海,西逾积石,北过阴山,南抵淮汉,地方万余里”。[19] 纵观唐宋道路制行政区划,有几个基本特点:①地方最高行政单位是道或路,始终未变;②始终实行道(路)—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划;③引进府、军、监等行政区划单位,特别是府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长期广泛采用的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四.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完备——省制时代
自元代开始,我国地方行政区划进入省制时代,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历经元、明、清三代,直至当今,省仍然是我国地方最高行政单位。省起源甚早,魏晋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不辖地方。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也为时短暂。元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元世祖忽必烈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全国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置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办事代理机构,其职责最初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行省成为元代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开启了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省制时代。
元代实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一级政区是行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达于省。”元初,行省的区域还太稳定,直至元成宗大德年间(公元1297年)后才较稳定,到元英宗至治时(公元1321年—公元1322年),全国设中书省1个,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设行省11个,长官为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统领一省之军政事务。元代行省的建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内各民族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交流沟通,并对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代二级政区为路,三级政区为府(州),四级政区是县,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少数重要地区成为不隶属于路而直隶于省的直隶府、直隶州,而隶属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州)。路设总管府,长官为总管,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知州或州尹,县设县尹。自路至县的各级机构均设掌印办事,拥有实权的蒙古管事官,即“达鲁花赤”一员,由蒙古人担任,其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他既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首长;又负有监督同级行政官吏的职责。据史籍记载,元代置路185个,府33个,州559个,县1127个。与宋代路、府(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相比,元代既有省、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区制;又有省、直隶府(州)、县三级行政区制,而以四级制为主。
明代地方行政区划仍采取省制,但也有变化,即取消宋代始置的路一级行政机构,实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和省、府、县三级制,而以前者为主。明初,朱元璋撤消中书省,改各地行省为布政使司,全国置两京:即北京(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以上十五个政区又称十五省,其行政长官为布政使,掌管民政、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狱、监察;设都指挥使司管军事,合称三司。这种体制使地方行政职权专一化,从而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同时,三个机构相对平等,互不统属,相互牵制,便于中央控制。
明代撤销元代的路,以府代称,为地方二级行政机构,长官为知府、同知、通判等官员,掌管一府的民事财政,宣教化,平狱讼,均赋役,执行中央与省的各种政令。明代的州有两种,一种是直隶于布政使司管辖的直隶州,地位与府相同,属于地方二级政区;另一种是属于府的州,又称散州,是三级行政区,地位相当于县,州的长官称知州。府(州)以下为县,设知县等官员,主管一县的政务、财务、治安、司法等职责。据史籍记载:明代有省15个,府140个,州193个,县1138个。纵观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变革,一是废除路;二是府成为二级行政区划单位;三是实行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混合制,而以四级制为主。
清代沿袭明代地方行政体制,仍实行省制,并由十五省增至二十三省,从而为我国现代省级政区的划分奠定了基础。清代省级行政长官为巡抚,掌一省军民财政和监察大权,布政使则成为协助巡抚管理民政的肋手,俗称“藩台”;按察使是协助巡抚掌监察的助手,俗称“臬台”。省以下的二级行政区是府和直隶州,三级行政区是县或散州,长官职责与明代相同,但亦有变化:其一是在新开垦的地区设置“厅”的区划单位,亦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一般不领县;散厅则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地方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其二是清代省辖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散州则不领县;其三清代以实行省、府(直隶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为主;其四,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设盟、旗行政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其五,清代设厅,直隶厅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代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顺序为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光绪年间全国置有府、厅、州、县各级行政单位1700多个。
综上所述,自秦统一以来,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经历了秦汉时期的郡县制;魏晋南北朝及隋代的州制;唐宋时期的道路制;元、明、清时代的省制这四个建立、发展、变革和完善的阶段,其沿革发展变化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①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设置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变革是绝对的,稳定则是相对的。
②不同历史时代,各地区在行政区划中的地位是有差异的。一般说来,经济发展较为发达地区,其行政区划的地位较高,设置也比较密集;反之,则地位较低,设置也比较稀疏。③尽管我国每个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单位都在变化,但变化最大,最为频繁的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秦为郡;汉为郡与国;魏晋南北朝和隋为州;唐为道;宋为路;元为行省;明为布政使司;清为省。其辖区范围、行政职责和官员的设置都有差异。
④历时两千余年,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中最稳定的单位是县,它始终是我国古代行政区划中最基本和最低一级的单位,有极强的稳定性。
⑤愈早设置的行政区划单位,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地位愈低的发展趋势,如县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在秦汉降为二级行政区划单位,魏晋南北朝则降为三级行政区划单位,至元明时期则降为四级行政区划单位。
⑥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系统一直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秦汉为二级制;魏晋南北朝为三级制;隋为二级制;唐宋为三级制;元、明为三级和四级混合制,以四级为主;清代为三级制。可见,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在郡县制时代以二级制为主,州制时代和道路制时代以三级制为主,省制时代前期以四级制为主,后期以三级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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