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_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及服务内容: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县(区)就业见习的服务工作;

2、指导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信息发布平台;

3、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4、管理和下拨见习经费,办理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5、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6、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五条 凡参加我市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见习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出据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挂牌就业见习基地,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市人事局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的见习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以保证毕业生见习的质量,便于见习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见习单位(基地)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第七条 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多地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单位工作。对于见习合格但不能留在本单位就业的,见习单位可协助推荐其就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 见习毕业生

第十条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安康人才网www.daodoc.com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可以退出见习单位,终止见习活动。

1、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 见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按省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和补贴额度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划拨与发放办法

1、县(区)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预拨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和县区上报的《见习协议书》预拨至各县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在下年预拨款中抵扣。

2、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计划,上报实际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等情况,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列支。

3、毕业生就业见习开始前,由各县区和市直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时,须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3份)、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帐号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情况在安康人才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人事局

2009年10月16日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农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农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劳动纠纷相关资料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7174

工行解放路支行

《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安康市 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安康市 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