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规定_公司门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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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卫 管 理 规 定
SG(总014)办01-0
3第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治安保卫工作,警卫人员由浦东新区合庆镇治安联防大队派员常驻本企业,双方共同搞好治安管理。
第二条:警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和工作安排属合庆镇警署、联防大队指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细则,由本公司规定。
第三条:警卫人员负责厂区范围内的巡逻、检查和进出人员的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四条: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一看、二问、三热情”,严格执行大门出入制度,外单位来公司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厂。
第五条:外单位来联系工作的车辆,一律要按规定登记,并在指定的区域依次排好。
第六条:运货车辆进出厂门必须接受警卫人员的查询、检验。车辆、人员携带产品、物资、器材或其他物品出厂,警卫人员一定要验收出门单。出门单和物品相符才可放行。如有异常情况,要坚决拦阻,并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职工家属、亲友来访,应在警卫室或接待室接待,如必须进入厂内,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厂区。下班后、公休日、节假日,除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厂。
第八条:警卫人员在夜间要坚持巡回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第九条:警卫人员如违反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将及时与合庆镇治安联防大队联系处理,并视具体情况调整人员。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日起执行。
《门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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