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井下钻探管理规定(修改)_钻探专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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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煤业发[2010]21号

关于印发《大恒煤业探放水技术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确保煤炭资源的安全开采,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大恒煤业探放水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恒煤业探放水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探放水 规定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北皂煤矿,公司领导。大恒煤业综合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共印15份)附件:

大恒煤业探放水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资源的安全开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结合大恒煤业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突出抓好矿井探放水安全重点管理;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节 组 织 管 理

第三条 为加强探放水工作的领导,成立大恒煤业探放水技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包政礼 副组长:董绍才 李修杰

成 员:高青宏 郭德贵 王永全 朱海涛 齐宝国 王术才 孙太乐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探放水管理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高青宏任办公室主任,朱海涛任副主任。负责探放水工程的具体工程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探放水工作的责任体系,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矿长是探放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探放水工作负技术责任,技术科负责探放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钻探工程的设计及措施的组织编制工作,安监通防科负防治水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施工地点的探放水工程,负责钻机的维修及材料的管理。钻机队负责钻探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其他地点的钻探工作。

第三节 探放水要求

第五条

井下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区。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六条

按照平煤字(2010)55号文要求,技术科每年底根据矿井采掘接续计划提出下年度钻探计划,落实责任人员、物资设备和所需资金。

第七条

矿井的每个掘进施工点配备1台完好的探放水钻机及相关设备,钻探设备要能够满足矿井防治水工程的需要。

第八条

每项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按照设计施工。

第九条

技术科建立探放水工程台账,定期对探放水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要有钻探施工记录,详细记录钻探、放水等有关内容。

第四节 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十二条

钻探现场要求

(一)钻探施工人员要穿戴整齐,衣襟、袖口、裤脚必须束紧,打钻时必须穿水靴。

(二)钻机、钻杆以及工具箱等要归类码放,钻杆须两端用道木垫起。

(三)打钻时,高压水管应理顺平直。电缆应吊挂整齐,不得出现浸泡在水中的现象。

(四)加强钻探设备的维修及材料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

(五)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装箱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六)施工现场要悬挂施工牌板,标明工程目的、钻孔参数、避灾路线等。

(七)施工地点必须保证正常的供风,严禁私自将风筒撤掉。特殊情况停风时,必须按规定撤出施工地点的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

钻探操作要求

(一)所有钻探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工程的目的、任务,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二)钻进时要严格按照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不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三)启动钻机时,随时观察各打钻人员的情况,查看有无管钳打在钻杆上、传动部件是否有人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钻机。

(四)钻杆拆卸后要摆放整齐,不得竖放在地面;安装钻杆时应注意检察是否有堵塞的情况。

(五)钻杆后方不准站人,防止钻具顶出伤人。

(六)严格执行“先送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停水”的原则,严禁打干钻。

(七)钻进过程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记录其深度。

(八)严格执行稳压钻进,钻进压力不得大于5Mpa。进入软硬岩石互层时,要减小孔底压力,待钻头全部进入下层岩石时,再按正常压力钻进。

(九)钻孔施工期间,必须在钻孔上方0.5米处以及回风侧5米内各悬挂一台瓦斯便携仪。发现瓦斯超限时,要立即停钻,加强通风,并用黄泥封孔,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加,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节 设备及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钻探设备和材料由各施工单位管理,钻机配件等由钻机队管理,材料及配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维修工具是打钻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施工期间设备管理要求

(一)施工钻探探前一天应对钻探设备进行复查,确保钻探设备正常、材料齐全。

(二)钻机的起吊、搬迁时由专人指挥,严禁出现故意损坏钻探设备和材料的现象。第十六条

探工程结束后设备管理

(一)钻孔结束后应清理钻机等设备,将液压油缸的活塞杆缩回缸内,立轴摆正。卸开的油管接口处必须用堵头堵住,严防污物进入管内。

(二)将清点后的钻机零部件、工具及配套设备等装入工具箱。

(三)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对钻机进行检修。

第六节 钻探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探眼记录表中除钻探常规记录外,还应详细记录每次探眼的施工位置(以导向点为基点),并注明相邻两次探眼距离(即巷道进尺)。

第十八条

每班结束后,由班长和技术人员分别向调度室和技术科汇报打钻情况。每组探水孔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技术科。

第十九条

技术科要随时掌握钻探施工情况,并根据施工情况,对每处钻探地点进行分析,填绘钻探成果图纸、台账资料。

第二十条

钻探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记录表等成果资料要及时存档。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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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井下钻探管理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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