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题_法理学案例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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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教案
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的简要区别
(1)不同点,①案例分析有明确的答案要求,结论不对不能得分,而论述题没有结论要求,无论回答合法还是非法,均不影响得分。甚至可以不直接做回答,例如本题的参考答案二。
②案例分析涉及的知识点一般要求回答该知识点的含义,并作为整个分析的基础,而论述题则可以不回答。例如本文,如果是案例分析的话,就必须回答肖像权的定义,之后再结合材料给定的事实,分析是否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而论述题可以直接给出判断,而不必具体分析理由。
③案例分析一般不可以发议论或者评论,只能仅就案例的法律性质做分析,而论述题则可以而且应当有一些议论性的文字。
④案例分析涉及的学科一般比较单一具体,而论述题则一般涉及几个学科,特别是法理学等。
⑤论述题的答题要求一般与案例分析答题要求的问法不同。
⑥论述题可以做最基本的法律判断,可以不涉及具体的法律分析,但是案例分柝则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分析当中去,准确地说,一定要具体落实到某一个具体的法律。
⑦题干不同。案例分析简明扼要,而论述题会在题干中表现出一些社会分歧。⑧案例分析没有字数限制,而论述题有字数限制。(2)相同点:
① 都是法律专业问题。这是由论述题的性质决定的,不能把论述题作为非专业回答。② 都属于法律思维,是介绍法律思维的过程。(3)区分的意义
论述题很可能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而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和案例分析完全不一样,一旦出错,会导致失分。
1.目的和意义: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2.实施方式:课堂讨论
3.实施步骤:
(1)布置讨论题目之前,引导同学们正确认识课堂讨论的重要意义,使同学们正确认识高校教育的特点,即不是教育学生“是什么”的问题,而是通过老师的引导,学会“为什么”和“怎么办”的问题,教育同学们法理学课程主要承担着两项基本任务:第一,为初学法律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他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第二,训练学习法律者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习惯,帮助他们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思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胜任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尤其是第二个方面的能力的获得。因此,要变被动的获取知识为主动思考,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具有运用法律方法和理性思维来分析和理解的能力。
(2)选定讨论题目。“对西安假彩票案件的法理学思考”
(3)公布讨论题目。为使学生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讨论题目已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学生。
(4)介绍相关资料。
A.2004年3月23日,在西安市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一位名叫刘亮的年轻人持彩票上台兑取特等奖。在按程序进行了二次抽奖后,公证人员宣布他中得特等A奖:一辆价值近48万元的宝马轿车和12万元现金但随后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又对刘亮的彩票真伪提出质疑并暂缓为其兑奖。3月25日下午,刘亮再次到体彩销售现场要求提车,遭拒之后情绪失控,爬到现场高耸的广告牌顶端索要“宝马”,场面一度混乱。3月26日,陕西省体彩中心召开紧急新闻通气会表示,经国家体彩中心等部门鉴定,最终确认刘亮的中奖彩票是假票。3月27日,刘亮及其家人在家中向多家媒体表态,称该假彩票绝不是刘亮伪造,所谓的假彩票不是刘亮原来的彩票。而体彩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已向公安部门报案,造假者可能将因涉嫌诈骗被拘。4月6日,刘亮把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体彩中心履行兑奖承诺。随后经检察机关的调查查明,体彩中心负责人以及公证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在查处这些国家公职人员之前,在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造假案中涉嫌诈骗的体彩承包人杨永明等人被逮捕。6月4日体彩中心向刘亮道歉,并发放宝马车。
B:教材中有关内容
C:媒体关于该案讨论的一些观点。
(5)分组讨论过程。在分组上,每组一般为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选定一人为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小组讨论可在课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并在课堂讨论结束后上交。
(6)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在课堂上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并由各组针对不同观点在课堂上展开进一步讨论。
(7)教师点评。总结发言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此次讨论进行了点评。点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概述本次讨论的过程:课堂上大家积极发言,气氛热烈,并提出各种观点。
B:所取得的成绩:通过讨论,同学们对教材中有关理论有了全面、直观的了解,提高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学们能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以及吸收、借鉴其他法律理论中的积极因素去分析、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具体法律理论问题。使学生成为学习主体,其中心就是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
C:存在的不足:有部分同学准备不足,发言过于简单;学校条件限制,缺乏足够的资料,使讨论限于书本提供的理论,缺乏深度;受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影响,部分同学思路不够开阔,等等
D: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针对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建议同学们在学好教材的基础上,大量阅读课外书籍。注意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学会用法律思维来思考这些问题。并要求本次讨论后每位同学写一篇小论文,字数不少于800—1000字,以巩固本次讨论的成果。
E:介绍老师对该案的理解和思考 法理学案例分析教案
(三)法理学案例分析
1.目的和意义: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2.实施方式:课堂讨论 3.实施时间和地点: 4.实施步骤:
(1)选定讨论题目。“从孙志刚案件看法治的含义”
(2)公布讨论题目。为使学生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讨论题目已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学生。
(3)介绍相关资料。
A: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B:教材第十七章“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释义”、第二节“法治的精神要件”。
(4)分组讨论过程。在分组上,每组一般为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选定一人为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小组讨论可在课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并在课堂讨论结束后上交。
(5)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在课堂上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并由各组针对不同观点在课堂上展开进一步讨论。
(6)教师点评。法理学案例分析
1.目的和意义: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2.实施方式:课堂讨论 3.实施时间和地点:
4.实施步骤:
(1)布置讨论题目之前,引导同学们正确认识课堂讨论的重要意义,使同学们正确认识高校教育的特点,即不是教育学生“是什么”的问题,而是通过老师的引导,学会“为什么”和“怎么办”的问题,教育同学们法理学课程主要承担着两项基本任务:第一,为初学法律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他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第二,训练学习法律者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习惯,帮助他们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思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胜任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尤其是第二个方面的能力的获得。因此,要变被动的获取知识为主动思考,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具有运用法律方法和理性思维来分析和理解的能力。
(2)选定讨论题目。“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思考”
(3)公布讨论题目。为使学生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讨论题目已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学生。
(4)介绍相关资料。
A: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B:教材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编中“法的价值”部分、第二十八章“执法”。C:媒体关于该案讨论的一些观点。
(5)分组讨论过程。在分组上,每组一般为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选定一人为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小组讨论可在课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并在课堂讨论结束后上交。
(5)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在课堂上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并由各组针对不同观点在课堂上展开进一步讨论。
(6)教师点评。总结发言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此次讨论进行了点评。点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概述本次讨论的过程:课堂上大家积极发言,气氛热烈,并提出各种观点。
B:所取得的成绩:通过讨论,同学们对教材中有关理论有了全面、直观的了解,提高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学们能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以及吸收、借鉴其他法律理论中的积极因素去分析、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各种法律理论问题。使学生成为学习主体,其中心就是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
C:存在的不足:有部分同学准备不足,发言过于简单;学校条件限制,缺乏足够的资料,使讨论限于书本提供的理论,缺乏深度;受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影响,部分同学思路不够开阔,等等
D: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针对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建议同学们在学好教材的基础上,大量阅读课外书籍。注意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学会用法律思维来思考这些问题。并要求本次讨论后每位同学写一篇小论文,字数不少于800—1000字,以巩固本次讨论的成果。
E:介绍老师对该案的理解和思考
中国法境外效力案.(1990)
案情简介:
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如果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只不过是一宗发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来的离奇事情一桩接一桩,令人惊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只有2万军队的科威特不到3小时就被伊拉克军队占领。在这三个小时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
1990年10月某日,宁红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他以为自己认错了人,仔细一看,果然是宁红。他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讯问,证明华大强所述事实真实,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判决后送往某监狱服刑。
法理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约束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问题。
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取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也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是: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都有一定的缺陷,而把三者综合起来,折衷使用,既能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同时也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在本案中宁红、华大强均为中国公民,但是宁红砍伤华大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科威特国,根据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我国利益,坚持我国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科威特国的主权,因为该案件发生在科威特国,因此科威特对发生在本国领域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另外也为了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所以我们通过与科威特协商,由科威特行使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这并非是我们放弃管辖或没有管辖权,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因此,当宁红被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在监狱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侥幸从科威特监狱生还,但是他曾经触犯刑律,致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因为其有如此离奇经历而抹煞,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当然对其在科威特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这些事实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看法: 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每个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没有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二等公民的存在,所以中国公民在海外同样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仍规定管辖权,虽然这种规定的法律适用性的实际可能会出现问题,但如果没有这种规定,一旦有条件管辖时就无法依法行使管辖权。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3、对于在国外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的人,我们奔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以人为本的精神。
(东志鹏编写)“二奶”继承案.(2001)
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述法律意义的方法)、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立法原意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应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愿意。)、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阐述法律)、合宪性解释(以宪法等上位法来解释下位法)等。
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一个程序性规则:(1),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2),经采用文义解释方法,出现复数解释结果时,才可以继之以论理解释;(3),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下继之以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之意义;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义,应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进行合宪性解释,审核其是否符合宪法之基本价值判断。(4),在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时,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按照这个顺序,本案在对继承法进行文义解释后,确实出现了复数的结论: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则遗产当然可以赠与任何人,也包括侵害合法婚姻家庭权益的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不能断然推导出该遗赠遗嘱合法有效的结论。
法官必须考虑的是,在缺少明确规则或社会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立法者的选择会是什么?为此,法官就必须从文义解释和形式推理进入到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阶段。
论理解释是以承认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漏洞的必要性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并不是拒绝解释的理由,而恰恰是解释的开始。1889年著名的Riggs v.Palmer 案就是一起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遗嘱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他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当时的法律中并无任何明确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决的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过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认为,允许其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所确认。如果没有这样的论理解释,法律的漏洞就不会填平,法就不会发展。而如果不填平法律的漏洞,那么表面上的逻辑自足就可能距离法律的真正目的越来越远。法律不可能在事实上杜绝一切从非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但法律必须通过其制度保留对这种情况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从个案的解释中发现和发展法的规则和精神。
这里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黄与张从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和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让张因这种违《刑法》的行为而顺理成章地得到遗产,就会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势必出现了与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冲突的情形。对于重婚行为,即使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也没有提起自诉,而如果民事判决出现了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判决,那么,这种判决的精神就会和《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精神相冲突。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从郑州公交乘坐规则看法的本位(上位法律与下位法规——法规的合法律性——法规范的效力——行政法)
文章提交者:那春光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daodoc.communicative Action, Vol.1[1984],Vol.2(1987), transl.by T.McCarthy, Beacon Pre;也见上注引书。
[8] 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11~18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9] 马克思偶尔也使用“现代社会”一词,例如他曾经指出:“‘现代社会’就是存在于一切文明国度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它或多或少地摆脱了中世纪的杂质,或多或少地由于每个国度的特殊历史发展而改变了形态,或多或少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0] 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11] 同上。
[12] 参见M.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Interpretive Sociology, transl by E.Fischoff et al.,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 1978.[13] 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J.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1[1984],Vol.2(1987), transl.by T.McCarthy, Beacon Pre.[14] 同上。
[15] 同前注3引涂尔干书。
[16] 哈贝马斯的市民概念也不同于黑格尔等人的概念,它位于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由民间组织、社团和运动构成;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是指私人在自愿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社会空间。详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8章,童世骏译,北京,一年前,因在判决书中“自然无效”的表述,被地方人大定性为涉嫌“违法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的女法官李慧娟面临被撤职的命运。
五一黄金周后的第一天,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李慧娟事件似乎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本刊记者 曾金胜
第一次听说李慧娟是在去年11月,当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记者参加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此成为记者关注此起也被称为“河南种子案”的开始,然后就陆陆续续知道,李慧娟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的焦点,并成为“2003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
第一次正式与李慧娟接触,已是在今年5月8日。今年1月初,因为身体原因,李慧娟休假回到北京。4月初,洛阳中院打来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上班。所以五一黄金周刚过,她就乘坐火车回洛阳。返豫前,记者与李慧娟约定了采访的时间。
李慧娟,女,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外表文静柔弱的她,在去年5月27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判决书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此判决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
惹“祸”的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一份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