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量化考核评分细则_教师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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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教师职称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一、师德考核:

1、基本考核:师德表现良好,没有违反《教师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也没有受到各级行政处分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计10分。

2、荣誉计分:聘期内,获得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等国家级荣誉的,计6分;获得省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颁发的 “优秀教师”、“十佳班主任”等省级荣誉的,计4分;获得洋浦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的 “优秀教师”等区级荣誉的,计2分。

一年内只按所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

以上分数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分不得超过6分。

3、有违反《教师法》和海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教师,有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的教师,应酌情扣分(直至扣掉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降职聘任。

二、工作考核:

1、年度考核计分,按以下标准计分:

(1)

(2)

(3)

(4)

(5)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计10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每年计7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计5分。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每年计2分。聘期内在洋浦中学以外的学校工作的,在所聘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每年计5分。

2、教学绩效计分。聘期内教师教学绩效按以下标准计分:

(1)3人以下(含3人)备课组,学期期末考试均分位居备课组内第一(同一层次班级比较)的教师每年计1分;

(2)4-7人备课组,学期期末考试均分位居备课组内第一(同一层次班级比较)的教师每年计1.5分,位居第二的教师每年计1分;

(3)8人(含8人)以上备课组,学期期末考试均分位居备课组内第一(同一层次班级比较)的教师每年计2分,位居第二的教师每年计1.5分,位居第三的教师每年计1分。

3、兼职工作量计分。聘期内兼任班主任、备课组长及其以上职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洋浦中学担任备课组长的,每年记0.5分;

(2)在洋浦中学担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包含相当于班主任工作的)的,每年记1分;

(3)在洋浦中学担任年级组长的,每年记1.5分;

(4)在洋浦中学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每年记2分;

(5)在洋浦中学担任校级领导的,每年记3分;

一年内只按所兼任的最高职务计分。

4、超工作量计分:聘期内以学期为计算时间,一学期内每周工作量都超过基本工作量1.5倍的教师,聘期内每学年计0.5分。

5、校龄计分。聘期内,每在洋浦中学工作一年,计0.5分。

三、学术考核:

1、学历计分。各种学历按以下标准计分(以教育部认可的最高学位和学历为准):

(1)获得博士学位的,记6分;

(2)获得硕士毕业证书且获得硕士学位的,记5分;只获得硕士学位的,记4分;

(3)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获得学士学位的,记3分;

(4)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记2分。

2、教科研奖励计分。聘期内,因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机构、各级教育协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给予的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记分:

(1)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课题负责人每次计5分,课题参与人每次计2分;

(2)科研课题获得省级奖励的,课题负责人每次计3分,课题参与人每次计1分;

(3)教师教育教学比武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每次计3分;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每次计2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的,每次计1分;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区级一等奖,每次计0.5分

(4)教师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每次计2分;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每次计1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的,每次计0.5分.(5)教育论文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的,每篇计2分;发表于省级期刊的,每篇计1分;

以上成果的获奖级别有争议的,由学校教师职称岗位聘任委员会研究认定。

同一成果只按所获得的最高奖励计分。

以上分数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分不得超过6分。

3、各种学术荣誉计分。聘期内,获得或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机构、各级教育协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授予的学术荣誉称号的,按以下标准记分:

(1)特级教师,计10分;

(2)省级学科带头人,计7分;

(3)省级骨干教师,计5分;

(4)省级教学能手,计4分;

(5)省级教坛新秀或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计3分;

(6)市县级骨干教师,计2分;

获多个学术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四、民主测评:

1、学科组内民主测评计分: 在学科组内进行民主测评并排序,排名在组内居前20%的教师计5分,排名在组内居后20%的教师计1分,其余教师计3分。

2、聘任委员会民主测评计分:在聘任委员会内进行民主测评并排序,排名居前20%的教师计12分,排名居后20%的教师计2分,其余教师计7分。

五、在师德、工作和学术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经职称岗位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当加分(加分不得超过10分)。

2012年2月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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