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防盗安全教育_大学生防盗安全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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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防盗安全教育

有关盗窃的安全常识

盗窃案件在高校内时有发生,主要发生在宿舍、图书馆、教室,且内盗案件占主要比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学生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少数大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法律意识淡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追求享乐,盲目攀比,不顾家庭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没有钱就去偷,违法乱纪,有的甚至逐步走上犯罪道路。预防和打击高校盗窃案件,不仅使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高校盗窃案件中常见的行窃方式

顺手牵羊、溜门窜户、撬门别锁、插片开门、偷配同学的钥匙

二、大学生如何防止盗窃案件

1.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一定要将门窗关好。2.不留宿外来人员。

3.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加强警惕,多加注意,巧妙周旋,报告保安。4.拒绝入户推销,及时与楼管员联系。

5.宿舍内不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者锁在柜内。6.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私自借配。

三、发生盗窃案件常用应对措施

1.保持头脑冷静,迅速回忆是否曾遇到嫌疑人。

2.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入内,同时联系学院保卫部门、公安展开调查。3.发现银行卡、校园卡被盗,立即挂失。4.配合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四、盗窃的法律后果

盗窃财物不仅对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极大的伤害,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的处罚有明文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构成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3.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盗窃不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同时也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一旦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最重要的是,不论受到哪种处罚,这种结果都会记入个人档案,成为终身难以抹去的污点,所以请同学们自重。

有关盗窃的法律知识

一、我国法律关于盗窃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或获脏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我国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名词解释: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如下: 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拘 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四、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一般在侦查阶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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