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_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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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真:

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竣工交付时间为

****年**月**日,首期建设情况: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公寓式办公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

分期建设项目在后期开发中规划方案或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如果涉及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甲方应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收集),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4、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健身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5、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

6、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8、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9、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交费用事项;

10、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采取招投标形式选聘的,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以中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为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的,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第四条

甲方应在售楼现场将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电梯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在本物业建设阶段,乙方前期介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2、3、从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角度,审视建筑、机电、景观及装饰的设计方案,提出从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角度,审视建筑、机电、景观及装饰的施工图纸,提出在物业建设阶段,经常参与建筑过程中的商讨会议,对物业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利于增加市场卖点、促进销售的意见和建议; 有利于方便日后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收费标准由乙方按下述标准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普通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行成本由业主向乙方均摊交纳。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第八条

业主应于

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从起始交费日起,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

预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履行交纳义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甲方在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第九条

乙方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甲方参与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物业服务费用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停车场(库)的收费按照政府停车收费方面的规定,由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属于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库),统一委托乙方管理,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在出售或出租该停车场(库)时,业主和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甲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位销售或出租协议时,会同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在提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后,剩余部分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非营业性公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前,甲方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存在问题,甲方在物业正式交付前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第十三条

甲方于物业交付前,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同时一次性给予乙方

万元,用于购置物业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前期管理阶段由乙方使用。乙方在物业交接后两个月内将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设备清单交甲方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其他

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甲方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移交给乙方管理,并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本物业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物业交付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乙方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约定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可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业主公约》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甲方对装饰装修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予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方式操作:

1、物业交付时,甲方派员在小区现场设立维修接待站,随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派施工人员前来维修;

2、业主大部或全部入住后,由乙方接待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和施工单位前来维修服务;

3、甲方(施工单位)应配合乙方做好业主的维修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至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交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政府收费方面的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于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非营业性公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办公用品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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