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征收排污费_污水处理厂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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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征收排污费
执法解释
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基本处理生活污水其性质可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5〕270号2005年7月12日)
关于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解释如下:
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因此,对这类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征收,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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