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细则_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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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 1994 〕25 号 1994 年12 月l 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的管理,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公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下,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生产和发放。警服及法警标志等未经最高人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做、购买、变卖和转让。
第二章计划供应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公安部有关着装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和扩大放范围,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供应。
第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按规定的着装标准编制定生产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具体作法按法警〔 1 994 〕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每年八月底前编报次年的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无故拖延。警服申请生产计划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标志、警种符号、肩章、臂章、警号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警服发放均按夏、冬二季的发放时间执行。凡属人民法院在编司法警察、按规定授衔后,即可着装。发放时间:夏服四月初开始发放,五月底结束;冬服九月初开始发放,十月底结束。非发放期停止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和通知。
第八条参照公安部、财政部〔 88 〕公发1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装管理费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5 %。各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服装储备周转金和服装仓库的维修、设备购置、服装损耗和运输、搬运、装卸费等项开支,不准挪作它用。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擅自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经费结算
第九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和法警标志供应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警服和法警标志等各品种的价格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警服和法警标志生产周转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换装经费标准,各地院按此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编报的年度生产计划审核后,委托其与生产厂家签订并责成高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发放的警服到货并凭发货清单验收核准后与生产厂家办理财务结算。
第四章服装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服装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不得再下放一级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司法警察的服装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警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设有专门服装库房,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做到分类保,放整齐有序、定期盘点清库、按时检查,保证存放警服无损。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服装出人库登记制度,领取服装须持警服管理部门开具的调拨单,领取的品种和数量要当面点清,出库后如有差错原则上由领取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司法警察着装实力和授衔情况,按照警服配发标准,建立着装人员名册和服装证(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调动时对警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调离人民法院的(含辞职、退职),着装不满三年的,所发警服及法警标志(帽徽、警衔标志、肩章警种符号、臂章、警号,下同)全部收回;着装满三年以上的,收回大沿帽、大衣、雨衣、法警标志和公用物品,共它被装允许带走;
(二)在法院系统之间调动的司法警察,要携带服装证(卡),接供单位凭服装证(卡)继续供应;
(三)在法院内部从法警工作岗位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的,应收回法警标志及公用被装物品;
(四)在法院系统跨气候区域调动的司法警察,由调出和调入单位按所在气候区域的供应标准收回和换发冬季的部分服装;
(五)在不同警种间调动的,调出单位负责收回公用被装物品和本警种标志,调入单位按其警种发放警衔标志并根据供应标准随发放时间补齐服装。
第十九条司法警察因犯罪被逮捕、判刑或被决定予以劳动教养,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和法警标志等一律收回。
第二十条司法警察考取院校脱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停发警服和法警标志。学习期满仍从事法警工作的,继续按入学前的着装年限发放警服和新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因公致残、因病住院、休养在一年以内的,照发警服;一年以上的停发警服,等正式工作后,继续供
应警服。
第二十二条司法警察离、退休后,不再换发警服。
第二十三条司法警察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由所在法院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第二十四条司法警察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审核,报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批准,酌情补发,并按当季换装计算穿用年限。因现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确实影响执行任务的,经领导批准,价拨解决。
第五章收旧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司法警察被装物品收旧保留基数为:大沿帽保持两顶,单衣保持三套,罩衣保持两套。其他被装物品,着满使用年限后,发新收旧。
第二十六条收旧采取收交实物和折款的办法。其中大沿帽、公用物品、工作服和法警标志、收交实物。单衣、罩衣、棉衣、雨衣,按新品价格的10 %一20 %收折旧款。对收回的旧大沿帽、法警标志等物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旧品款留用比例:计划单列市中级人院全部留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留用30 %,其余上交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回收的旧款,用于补充管理费的不足,不准挪作它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