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2_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_污水处理费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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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字[2008]166号签发人:吴健林

海口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供排水管理处:

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1419号)等有关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海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批准同意,现就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各类用水户(含自备井)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0.80元/吨;其它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10元/吨。

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三、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市政府给予0.20元/吨的补贴。

四、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污水处理价格通知

资源局、市物价检查所、市排水收费所、海口水务集团公司、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海南松海联合供水公司、海口

市琼山自来水总公司

海口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2008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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