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注释要求_注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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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的注释要求
3、中外法学(双月刊)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投稿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合院 《中外法学》编辑部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010-62751689 Email: journal@law.pku.edu.cn 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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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体例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参考全文或书中部分内容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5。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78一80。
2.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页153。
3.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8。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页282。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业:《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