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_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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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行业:
1、对六大行业企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上述六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大领域: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大行业+四大领域:
各行业企业是指以以上行业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所有行业:
1、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但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小于或者等于100万,可一次性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反之,可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