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_法院公安执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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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法院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宁县公安局 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人事劳动局 昌宁县建设局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昌宁县审计局 昌宁县广播电视局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昌宁县地方税务局 昌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宁县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昌宁办事处
昌法发:„2009‟ 号
云南省昌宁县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办法 县纪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发改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局、国资委、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宁县支行、云南银监局保山分局昌宁办事处: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推进“平安昌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单位、新闻媒体之间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对被执行人融资、项目投标、经营、注册新公司、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活动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从根本上缓解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的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等问题,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财产情况,申报财产的范围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足够受偿为限。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报存在虚报情况的,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实后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的性质、标的金额、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决定是否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一)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损毁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
(二)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涉及个人生存、生活和教育必需费用的案件;
(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五)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决定的案件;
(六)拖欠商业银行贷款案件;
(七)拖欠税款案件;
(八)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需采取联动机制的案件。
第四条 有关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内容的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的下列事项:
(一)办理与执行财产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
(三)办理规划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
(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转让、抵押手续;
(八)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含以股东身份入股或以合伙人身份合伙)、企业变更(含股权转让)、企业年度检验审核及动产抵押等登记手续;
(九)办理房屋、车辆、证券资产等财产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手续;
(十)办理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出国、出境或离境手续;
(十一)办理查询、支付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
(十二)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变更或通知协助单位变更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解除相应的限制和禁止性措施。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
(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对债务提供了有效执行担保的;
(三)案件执行终结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查寻。
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审查起诉。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应及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到现场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秩序,调查、收集相关的违法犯罪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时,税务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提供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税务登记及经营、纳税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对被执行单位已审计的审计结果。
第九条 人民银行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反映被执行人信贷情况的信用报告,并可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登记备案、查封、扣押及证照转移等手续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须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及联席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
涉及土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签的文件办理。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扣押手续的,查封、扣押的措施可视为自行解除。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或自行解除查封、扣押的,有关部门应恢复办理原停止办理的手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
1、具有党员、公务员身份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2、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行指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
3、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的;
4、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党员、公务员拒不 履行义务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情况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拒不履行义务和涉嫌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政纪律调查处理,如果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三条 协助执行单位应严格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的事项予以执行,凡在请求事项范围内的协助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执行人民法院承担,超出请求事项范围的协助单位有权拒绝协助。协助行为超出请求事项范围所引发的问题由协助单位承担。
协助执行单位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对协助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想执行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进与协助执行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链接,依法执行,公开执行,文明执行,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监督,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大监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涉及重大、疑难情况的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并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县公安、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明确相应的机构或服务窗口负责承办协助执行事项,并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问责。执行人民法院可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各成员单位,可以及时对实施联动机制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并提请召开协调磋商会议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联动机制在昌宁县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同意领导下,由昌宁县委政法委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法院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宁县公安局
昌宁县民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昌宁县人事劳动局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昌宁县审计局
昌宁县建设局
昌宁县广播电视局
昌宁县地方税务局
昌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宁县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昌宁县办事处
二○○九年六月 日
主题词:法院执行工作 联动机制 办法 抄 送: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纪法委、县 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