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内部文件资产内部控制办法(试)_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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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3号文件—资产内部控制办法(试)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账薄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需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取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核销章,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于一人:出纳与账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账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三条 信用授与、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以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五条 单据开具应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六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金财4号文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一)土地。(暂时没有)
(二)房屋及建筑设备。(暂无)
(三)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挖掘机等。
(四)机器设备:
(五)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六)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电扇。
(七)事务设备:机具设备(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等);家具设备、通讯设备。
(八)其他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使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四条 企业购置不需要安装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场地整理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第五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第六条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汇兑差额及辅助费用,属于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达到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八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第九条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人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受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条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收到补价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帐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
(三)如受赠的为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埙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埙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第十三条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帐价值。
第三章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十四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情况: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他所有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进入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转入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待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组成固定资产后,再按本细则计提折旧。第十六条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十七条 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八条 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各单位应按标准流足固定资产残值。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机械设备可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按固定资产类别,确定不同折旧年限。
(一)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月折旧率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2(二)工作量法,又称生产数量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的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第二十二条 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既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按照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的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一)(二)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 单设”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五条 对因执行本办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来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直接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期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执行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体制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二级管理。公司??部为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进行财务管理。各子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记录,包括固定资产卡片;总帐;明细帐;台帐等,财务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经办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等,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已规定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的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到现场核对实物,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中所列的编号;名称;型号规格一致,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处置。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汇总报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备案。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的情况及责任;写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对固定资产应实行永续盘存制。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埙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起。
注: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表(暂略)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入帐时,由专职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填写一式三份低值易耗品登记单,注明日期;部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签字后,管理员留存一联,一联附发票后交财会部门报销,一联交班组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留存。
第二条 使用人如需低值易耗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保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申请领用,保管或管理部门根据其授权权限或计划发放,然后填制领用单,由发放人和领用人签名,并在备查薄上予以登记,作为保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的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领用单核算。
第三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人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与管理,未经保管人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物品交接,必须由 在交接凭证上签章;建立领借;使用;维修;检查;清点等制度,以防止埙坏;丢失。
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人离职时,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应收回其所保管的物品,确保帐,卡,物核对相符。第四条
对工具;备品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注销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提出申请,必要时应组织签定,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由签定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进行签定并编制物品
(二)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注销。
对于丢失;埙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分析原因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金财5号文件--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 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账内、账外一起查。第四条 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清点,不留死角。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产账薄,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清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 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账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
(二)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三)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
(四)询价、记账:查讯无价的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处置。
(一)将发现的帐帐不符,帐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二)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
(三)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帐簿。第十条 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