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1_婚姻家庭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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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非婚同居之我见
摘 要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生活中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但我国目前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视而不见使得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引发了许多纠纷,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传统文化、法律政策、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一直避而不谈。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非婚同居现象似乎逐渐开始接受,但同时在我国法律上,对非婚同居的漠视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西方国家非婚同居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也有待完善,我认为应立足于正视社会现实和维护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制定规范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非婚同居 法律规制 必要性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解读
(一)非婚同居的含义
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学界对其定义是各有差异,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大多学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有婚姻的事实,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其又可分为有意结婚的同居(指将来有结婚意图而导致的同居生活,即婚前同居)和无意结婚的同居(指双方建立共同生活而又无意结婚的同居生活,即不打算结婚的同居)。对于这种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即“事实婚姻”在过去的确是受到司法实践保护,但是现在,司法实践已无“事实婚姻”之说,也就是未婚同居关系不再受司法实践保护。我国婚姻家庭法不调整无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也没有界定同居的概念,仅在《婚姻法》第 3条第 2 款中做出过如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司法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非法同居关系,显然不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当然也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1.同居主体
当事人必须为无配偶的一男一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强调必须为异性,虽然外国某些立法例也承认同性同居组成的家庭,但同性恋与我国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在本文中大多学者认为同性不能构成非婚同居关系。
2.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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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与第三人也没有婚姻关系。因此,构成非婚同居须双方均无法律关系上的配偶。如若不然则为非法同居,不在本文论述的范围内。
3.当事人无婚姻关系
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要求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是一方自愿,更不能是以非自愿性质的胁迫,欺诈等形式建立的同居关系。
4.同居事实
指当事人须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换言之,同居男女之间的行为类似于已经结婚的合法夫妻的行为,且不是刻意隐藏此种关系。而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并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
5.时间具有持续性
在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适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三个月以上,丹麦规定须三年以上。
二、非婚同居存在的原因探析
(一)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道德舆论环境的宽松以及人们价值观的日益解放,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象激增,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婚姻观念的转变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人们要想建立家庭关系、获得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结婚来实现。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西方大量的同居观念涌入我国,加上大众媒体有意无意的宣扬非婚性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婚姻也开始被青年一辈视为爱情的坟墓、牢笼,非婚同居现象显著增多。非婚同居因其的自愿平等性质,近年来为多数青年男女选择,他们大多都认为自己的同居属于“试婚”性质。由于既渴望婚姻生活又害怕法律的约束、惧怕婚姻的不稳定性,而选择不结婚的同居生活,便拥有绝对的人身自由。同时,在一起生活对于深入了解对方无疑更有效
率,非婚同居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种种观念上的改变催生了非婚同居现象成为年轻人的潮流和趋势。
2.经济根源
一方面,妇女的解放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及经济上的独立,也为女性选择非传统家庭的婚姻关系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土壤;另一方面,由于组建家庭以及养育子女的成本不断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使得许多人在婚姻的门口却步。非婚同居基本不用承担抚养的费用还可以降低双方生活的成本,因而非婚同居的存在在经济上似乎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老年人的子女及财产问题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重,老年人中的鳏寡比例相当高。虽然老年人寂寞需要陪伴,但是他们的再婚难度相当大,主要原因就是子女反对和财产纠纷。而非婚同居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老年人既能相互照应,又能不结婚领证,这样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负担的问题了,于是“搭伴养老”的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4.部分人对婚姻认识的模糊
部分农村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举行了传统意义上的结婚仪式便是结婚。这种对法律上婚姻关系的认定知之甚少的人在部分落后的农村仍不在少数,这也构成了非婚同居的一个特殊群体。
(二)法理学基础
从法理意义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不违反法律的,自由的,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非婚同居做出禁止性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虽然规定 1994 年 2 月 1日后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再按事实婚姻对待,但并未明文禁止非婚同居行为。只要非婚同居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
三、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11页、《小逻辑》43页中说道“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即所谓的“存在即合理”。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了,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在青年人还
是中老年人中,都已屡见不鲜,而司法实践中,有关非婚同居的纠纷也大量存在。既然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大量存在,那就表明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法律自然就不能对此熟视无睹,否则便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非婚同居者中,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当女性一方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在一些不发达的农村,女性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往往遭受暴力和虐待,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保护。当利益受损又得不到法律的帮助时,难免会采用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在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中,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范围的思考
一般来说,非婚同居所涉及的法律范围主要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
(一)人身权利
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当事人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主要就是为了免于承担婚姻带来的责任和摆脱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束缚。但如果法律对非婚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进行保护要求同居者履行类似夫妻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表面上似乎是保护了非婚同居,实则限制了同居者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大多学者认为,法律对非婚同居者人身关系应当不予调整,也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生活的尊重。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不予调整,并不代表不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如果同居双方当事人生育子女,虽然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子女的权利毫无疑问的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也就是说,因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所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权利
非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合伙关系,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正因为非婚同居含有不同于婚姻的特殊性,大多学者认为在处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问题上应当采用契约制来处理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这一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问题。首先应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财产处置协议,将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及同居过程中产生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加以分类和约束。具体的财产分割应当先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那些是共同财产,并确认每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能确认产权的财产,则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来对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由于是自愿拟定的财产处置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院应认定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处置双方财产这一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个人财产,即当事人双方同居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都应约定为“个人所有”,同时应在拟定的财产处置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二,对于共同财产,即当事人双方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拟定的财产处置协议中明确为“共同财产”或者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未有明确时,应优先考虑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当某些财产不能分割或者不能证明为某一方所有时,才推定为共同财产。
第三,对于共同债务,即当事人双方同居后共同产生的债务。
对于能够明确区分的债务,应约定为当事人一方单独承担,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当事人双方应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均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
五、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在社会开放、社会舆论相对宽松的今天,虽然非婚同居被很多
年轻人甚至部分老年人所接受,但它并没有得到主流道德观的支持,即便是在较远的将来,我国也不可能离开法律婚姻来调整两性关系这种常态方式。许多学者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都是两性关系的正常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待遇,也有学者认为,如果通过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是否有鼓励同居之嫌。但一种新的法律调整方式必须依赖新的社会道德观的诞生,而这种新的道德观与原有的社会道德系统却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于是非婚同居这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就只能在法律和道德的夹缝中生存。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不能单独依赖法律,同时也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规范。大多学者认为,非婚同居与
婚姻不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最后,我觉得,在对待非婚同居问题上,我们应该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多一些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在不远的未来,当非婚同居群体在社会中上升为一个阶层的时候,我们期待一种新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和婚姻家庭制度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
注释: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