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_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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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
德育教学研究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全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德育教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的下属研究会,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是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德育教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本研究会为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德育教学研究及其相应活动的交流平台,与地方学会、研究会、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存在领导和所属关系。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限定的范围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教学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交流平台,为提高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实效性、针对性、时代感和教学水平服务,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主渠道德育课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教育技术和教学实践的研究和交流,组织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和交流,组织引进新理念、新思路的学术报告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教学的改革,为职业技术教育德育理论建设服务;
(2)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主渠道德育课等领域的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教学的决策提出建议,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材改革的研究和交流,开展中职德育课与高职、基础教育相应科目衔接的研究和交流,为加强德育教材体系建设服务;
(4)开展德育课教学质量控制、评价和教法、学法、考法改革的研究和交流,开展以学生活动为载体,提高德育课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的研究和交流,组织说课、公开课评选等教研活动,组织教改论文、课件、教案等教学成果评选,组织和推广能更好地发挥德育课主渠道作用的学生活动,为一线德育课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提供交流平台,为提高德育课教学质量服务;
(5)开展德育课教学与各科教学、实训实习、党团活动、学校管理、校园文化、班级工作、职业指导、心理健康、社会实践、美育、学生会、家庭与社会等途径相结合的研究和交流,开展德育课教学与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相 1
结合的研究和交流,开展在专业课、文化课和学校各项工作中渗透德育的研究和交流,组织符合实践育人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的多种学生活动及其交流,设计、组织适合大面积推广的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及其交流,组织相关论文、经验评选,为职教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德育整体合力的形成服务;
(6)组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论文、教案、说课稿等研究成果和学生德育成果文集的编辑,推广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7)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学术会议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编辑有关资料,提供信息,组织德育及其教学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其它活动;
(8)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德育及其教学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9)完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和教研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委托的项目;
(10)开展符合本研究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委员
第五条 采取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相结合、体现民主集中原则的委员制。
团体会员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级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各级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研究会、职业指导和咨询机构、各级职业技术教育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行业或企业有关部门等,凡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本研究会工作条例的,经申请、审批后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经申请、审批后为研究会委员。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应由德育课骨干教师、德育教研员、分管德育教学或德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干部、研究会和教研室的负责人、研究人员或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团体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申请并经本研究会批准后调换自己的代表。
个人会员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或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以及行业推荐的德育教材作者、有影响的优秀德育课教师和德育课教研员、德育工作者、研究工作者、企业有关人员为个人会员,经申请、审批后为研究会委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在积扱参加本研究会活动、工作活跃、影响面大并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委员中产生,由德育工作委员会推荐,并经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3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教学经验总结或其它成果,提供有关学术资料。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研究会最高权利机关是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即委员组成。委员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委托他人代表参加。委员会职权是: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研究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委托他人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委员会除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外,研究、交流、审议本研究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条 本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德育工作委员会推荐,并经委员会通过。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研究召集、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主持研究本研究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其它重大工作事宜;聘请副秘书长或本研究会其它工作人员;制定本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会议及有关活动;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其它事宜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派代表参加研究会年会,应参加研究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和论文评选、说课比赛以及其它活动,应发挥在本地区、本系统的辐射作用并发展新会员,应参照研究会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或本地区业务活动,并邀请有关委员、常务委员参加。团体会员应把有关职教德育及其教学的研究工作计划,于每学年末即7月以电子文稿的形式交研究会秘书处,以便列入研究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并予以协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研究会不收会费,经费来源为会员捐赠、政府和其它机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本研究会经费用于本会工作。
本条例由委员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批准。条例未提及的其它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主任会议。
200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