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任免条例_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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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
学生会
学生会发[2008] 9 号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任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学生会干部选拔与任用的路线、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高效化、知识化、精英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保证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条例所列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生会建设符合河南工业大学发展的学生会体系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骨干成员。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规定》《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任免条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我校本、专科在校生,要求进步,积极并大力支持学生联合会工作。
3、“政治强、品德优、能力强、学习优”的学生干部以及符合“双强双优”要求的广大同学。
4、认真踏实,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严于律己。
5、锐意创新,孜孜以求;志存高远,自强不息。
6、以争做“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为具体目标,立志成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广大青年学生。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学生会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主席团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主席团成员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主席团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校团委领导老师;
(二)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学生代表;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生会主席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校院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十一条 考察学生会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学院或者所在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学院或者所在学院的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的初步方案,向主席团汇报,经主席团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考察主席团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现任主席团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骨干成员;
(三)与考察对象工作关系紧密的各部主要骨干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考察部门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现任部门成员;
(二)考察对象原有部门的成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主席团骨干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六条 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七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团委、学生会等有关骨干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负责人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生代表大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十九条 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席团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二十条 主席团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降级或同级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业性较强的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团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