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编外职工管理暂行办法_编外职工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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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编外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学校近几年编外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是指以XX学院为法人单位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含返聘员工),不包括勤工助学和在校实习的学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三条
编外职工岗位主要设置在因工作需要的班主任、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公共服务的岗位。编外职工的聘用对象一般应具有大专或本科,聘用班主任和学生管理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6周岁,其他视岗位需要而定。
返聘员工须按安徽建工集团有关规定办理,其待遇另行规定。
第四条
聘用编外职工的基本程序是:
(一)聘用编外职工应在用人部门编制许可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
(二)办公室根据用人需求计划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聘用模式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要求、薪酬标准及报名办法等。
(四)办公室会同招聘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五)考核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审定。
(六)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编外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严格审批手续、公开择优聘用、规范合同管理的用人原则,实现聘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编外职工聘用管理归口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校内用人部门申请,对聘用业务进行具体指导;负责招聘工作;负责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核并按月发放薪酬、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组织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解)聘;不定期对部门编外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人部门是管理编外职工的具体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聘用编外职工的用人申请;参与招聘工作;负责制定编外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与编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九条
编外职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市级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可转到本校,隶属于用人部门管理。
第十条 编外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五个月。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按80%执行。
职工入职、续聘、合同解除和终止按《XX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编外职工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正常的年度考核范围;聘用期满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左右进行。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征询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编外职工的职称评审由其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学校应提供该同志从业情况、业绩情况证明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三条
编外职工的工作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校内调配,工作岗位变化时应根据新聘岗位工作要求变更合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编外职工的薪酬待遇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基本工资:研究生(硕士)1700元/月,本科(及以上)1500元/月,大专1300元/月。最低工资随合肥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调整,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二)建立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即:基本工资随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并随来校工作年限逐步增长,每工作1年,增长50元,次年1月起调整;如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增长100元。
工资报酬及病事假等待遇,按《XX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三)福利:过年过节费、年终奖,第一年执行50%、第二年按我校正式聘用员工执行。与考勤有关的福利,根据出勤情况发放,与岗位有关的津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编外职工在合同存续期内享受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公积金),按合肥市规定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XX学院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人员聘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不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