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_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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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任务和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第二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机关设防火监督部,在各区、县(地区)的消防支队、大队设防火监督处(科),在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西站分局、燕山分局设消防监督处(科),负责全市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辖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及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部门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在局机关所在地设置消防审核受理室,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在当地相应设置受理地点,开展对外受理工作,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审核项目。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三)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

(五)受理并负责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

(八)参与有关消防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

(九)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负责全市消防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审核受理

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设立消防审核受理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190号),负责权限内

对外审核各类消防审批项目的受理。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派专人在公安分(县)局组织的统一接待室或区(县)政府服务大厅办公,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审核项目。

第六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范围: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四)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五)参照境外消防设计规范的消防设计审核;

(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七)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

第七条 消防审核受理室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上午8:4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受理室办公电话为:62241188转2103、2133、2136。

第八条 消防行政审批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规范受理人员的用语标准和行为标准。

第九条 受理部门对外公布工作时间,并通过设置电话、电脑触摸屏、网络、相关须知材料等多种形式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和批复查询服务。受理人员有义务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第十条 消防行政审批实行警务回执制度。报审人员从受理部门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和须知材料,并根据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可到受理部门进行申报。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对报审的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材料,受理人员出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申办消防审核事项回执单》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分县局)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第十一条 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将受理的图纸和资料在履行内部交接手续后于当日转交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审核人员,有关业务部门或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将批复交消防审核受理部门;须退回资料应有填写《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并由受理部门通知送审单位;送审单位需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申办消防审核事项回执单》“申办单位联”领取批复。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进行受理项目的计算机录入,并作每日、每周、每月受理项目统计。

第十三条 消防审核受理部门负责消防审核的督办工作。负责审批的业务部门或审批人员收到督办单后,需于当日或次日做出答复。属非承办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时限,由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向送审单位(人)作出答复;属于承办人的主观原因或违纪造成的超时限,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包含下列内容:利用新、改、扩建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消防安全审查;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摄制场所防火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消防设计审批;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审核。)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第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一)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许可条件如下:

(一)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

(三)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

(四)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五)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第十九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二十条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 图纸报审专用章;

(四)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审核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许可条件:

(一)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三)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四)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五)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条件:

(一)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三)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四)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五)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第二十八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二十九条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四)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六)《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五)《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六)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第三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内容,包括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

(一)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二)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第三十七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三十八条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四)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第六章 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第四十条 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许可权限划分: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级,消防局负责审批一级重点单位,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重点单位。

第四十三条 许可条件:

(一)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二)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三)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五)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第四十五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四十六条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消防内容应包括:

(一)《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三)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应急预案;

(四)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五)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七章 参照境外消防设计规范的消防设计审核

第四十八条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五十条 许可条件:

(一)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许可条件如下:

(一)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

(三)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

(四)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五)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第五十二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五十三条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事项所提交材料相同。

第八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第五十五条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第五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消防局负责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和消防局指定由区县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方案。

第五十七条 许可条件:

(一)该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结论为同意或基本同意;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

(三)有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消防临时用水和消防设施、器材安装计划和方案)符合消防安全。

第五十八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第五十九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六十条 许可时限:当场审批。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四)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第九章 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

第六十二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18条。

第六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六十四条 许可条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护照等)合格有效;

(2)本人的申请表填写正确;

(3)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考试合格证明(由北京市消防局定期组织考试)。

第六十五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人只许可一次)

第六十六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六十七条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护照等);

(二)本人的申请表;

(三)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考试合格证明(由北京市消防局定期组织考试)。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第十章 火灾调查处理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了解火灾现场情况、询问证人、收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事实和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鉴别验证和必要的技术鉴定后,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认定火灾原因,并给失火单位或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第七十条 失火单位或当事人要实事求是地申报火灾损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失火单位或当事人申报情况进行实际调查了解和核实,并将火灾损失通报给失火单位或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 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前,公安消防机构应召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收集火灾事故证据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将责任书交失火单位或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县消防支队(大队)或专业消防处(科)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对市消防局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重新认定。

第七十三条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章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安消防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着警服,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办理。

第七十七条 消防行政处罚有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财务和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拘留。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消防行政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照经营的商贩、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实施的5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本市没有开户银行的单位实施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且主动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八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几种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

依据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给予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超过30000元的罚款;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进行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告知三日内提出,执法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执法单位应在告知三日后向当事人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行政执法单位的过错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单位应以告知的形式公布当事人的权力。

第八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依据和执法程序要公开,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办案程序。

第十二章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支队(大队)两级信访部门专门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监督电话等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及时整理登记,按信访人姓名,单位或住址,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起因、主要情节,信访事项属性,要求和意见等,逐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内容简明扼要,不失原意,并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信访工作机构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区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挂号信或当面送达和当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答复的方式告知信访人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采取电话答复的要有电话记录,载明通话的电话号码、时间、简要内容,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详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对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确因信访问题复杂难度大,在期限内不能查处办理完毕的,应主动在期限内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依照法定时限。

第九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志批示要查报结果的;突出的异常信访;反映突出火灾隐患问题的;5人以上联名信、集体访特别是社会影响大的应确定为重点案件,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及时报批督办。

第九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消防机构经调查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出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由信访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共同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章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纪律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对全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警务督察。

第九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第九十六条 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第九十八条 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九十九条 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第一百条 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四章 监督举报

第一百零二条 消防警务公开设举报电话(66167584)、热线投诉电话(62228119)和咨询网站(网址:www.daodoc.com)。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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