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_公司之间借款税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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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

作者:肇启云

近日,收到多个会员咨询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被稽查到的解决方法,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向纳税人提示非金融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务风险。

无息借款存在的情形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2、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为无息。

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1、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做出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无息”不等同于“无偿”,《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有偿”不仅包括“货币、货物”,而且包括“其他经济利益”,当两个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提供无息借款,但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也需要按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调整借款利息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

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关联方的解释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中也作出了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规定中强调了“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在实务中屡见不鲜,《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做出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可见,企业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借款利息进行调整,另据国税发

[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调整的借款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则应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息转借其他企业 企业借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因此企业将本应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转借其他企业,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按金融业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产生的银行借款利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非金融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目前税务稽查中的重点内容,我们在此提示广大纳税人关注相应的税收风险,在现行的法规制度下,用合法的途径解决企业间资金融通的需要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如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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