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书报告_关于执行力的读书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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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

——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一、背景知识介绍:

(一)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支配结构中发展起来,1为法学研究开创了又一全新的视角。它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注重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法律改良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控制学说 1.达尔文[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代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论。他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2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否则,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2.爱德华·罗斯

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作为美国的一名社会学家,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3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以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罗斯根据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所作的“自然秩序——人为秩序——之分,能够帮助我们区别社会运行的自发机制与人为机制,并依此视角来考察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关联。罗斯指出,“于一代人的道德习惯不能成为下一代的本能,持续的控制是必要的”。4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和伦理法则等等,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英]达尔文.物种起源[M].周建人、叶笃庄、方宗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 75-148.该书中译本由华夏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译校者为秦志勇、毛永政和高佳等人,所依据的版本为Edward Alsworth Ro, SocialContro:l ASurvey of the Foundation ofOrder, New York: TheMacmillan Company, 1920.4 3.罗斯科·庞德

作为美国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罗斯科·庞德受到了罗斯社会控制理论的较大影响。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他的学说中的核心理论。庞德一生著述颇多,《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是他担任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义,庞德学说的核心——法律与社会控制理论,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

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必须把利益、安全、正义均衡的放在心中。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社会控制的任务就是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发达的社会中法律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的工具。

(一)文明——社会控制——法律

1、三者的逻辑关系

庞德从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阐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进而提出法社会控制理论。文明是庞德探讨其法律观的逻辑起点,通过论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他进一步推展其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和文明有着密切关联。文明可以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文明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则是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惟有通过科学的发展才能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保证人类过富裕生活。而只有社会控制才能实现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份,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5“法律不仅是通向文明的工具,而且是文明的产物。”6

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的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要不断走向文明,就要进行社会控制。

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是什么?庞德从历史和社会现实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了回答。他开宗明义的讲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他进一步分析到,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几种控制手段是混用的和不加区分的,只是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它们各自居于不同的地位罢了。按照庞德的说法,在一个以血亲集团为社会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只是在各个好战集团之间保持和平,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到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 5 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09.⑦⑩[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 年.第 140 页,第 153 页. 6 惯和宗教组织去处理。在血亲集团是社会单位后,宗教组织就成为社 会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但自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尤其是国家担当了进行社会控制的主要职能,与血亲集团依靠伦理道德、宗教利用教义不同,国家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最具约束力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

2、什么是法律

既然证社会控制主要通过法律来开展,那么,这里的”法律”该怎么解释呢?庞德认为弄清这个问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人们往往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法律的概念,主要有三种:(1)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2)一些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也就是当我们讲到印第安那州的法律、比较法、财产法或契约法时所理解的东西。(3)卡窦佐法官所称的司法过程,而今天我们还必须加上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

庞德在吸收了各派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7。在庞德眼中,法律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检测的理性”,只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是当前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工具,它是指“一种制度,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与此同时,他还批判了两种从不同角度出发的法律理论::(1)法律是权 7 陆汉平.略论腐败的社会控制[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3,(6).力。庞德认为,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2)把法律设想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

(二)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利益

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需要法律本身的努力,这就需要阐明法律的任务。在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而不是创造固定现实的社会关系,在于维持既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整个社会赋予法律的特殊任务。

庞德认为既然法理学是一门社会工程学,而社会工程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一种知识体系或固定的建筑秩序,对其评价应当看它是否符合该工作的目的,而不是根据它是否符合传统方法的理想形式来评价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考查法学家、法官立法者的工作成效,是法律秩序。这就要考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益、愿望和要求。庞德心目中的正义观念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是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安排,他能使有限的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的得到给以满足。而人们在安排各种关系和行为时必须将其考虑进去,由此庞德抓住了“利益”这个社会控制的要素,即“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要求后愿望。”

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律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这三种利益种,庞德认为最重要的是社会利益。利益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基点。

(三)利益——价值尺度——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控制来确认、实现和保护某些利益。对各种利益的承认和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因而在书的最后一章主要谈到了“价值问题”。

法律所要承认和保护的共同社会利益,庞德认为要遵循一种经验的标准。人们可以从这种标准中寻找消灭或减少阻碍或浪费,以实现最大社会效果的经验。这是法律价值所在。“法律是一个实际的东 西。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每个人所普遍同意的法律的价值尺度,那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会交给不受约束的强力。我们有着几个世纪以来用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经验,而且我们已经学会了去发展这种经验,并利用它去衡量和评价各种利益。”庞德还认为法律是一个实际的东西,我们应注重法律在实际上对价值尺度这个问题是怎样处理的,这又回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一主题上来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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