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_电厂热工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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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
DL 500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2年8月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
设计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能源电规(1991)1244号
各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我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委托中 南电力设计院对1978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试行)》进 行了修订。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对送审稿进 行了审查修改,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电力行业标 准,标准的编号为DL500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热 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试行)》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 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 局。
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
1991年12月24日
第1章 总
则
1.0.1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采用国产机组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 发电厂。对于单机容量在50MW以下或采用成套进口设备的电厂,其试验室面积 和设备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1.0.2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热工电测计量标准及其量值传递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 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1.0.3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设计在满足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应力求精简节约,降低工程投资。
第2章 基本要求与面积规定
2.0.1 火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对电厂工作仪表进行检定和校 验,调试与维修的需要。其准确度等级与量程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2.0.1.1 标准器和校验设备的准确度等级
标准器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被检工作仪表基本误差绝对值的1/3。当火 电厂用热工计量工作仪表(变送器)准确度等级高于0.5级时,根据电力部门量值传 递的规定,该仪表(变送器)应按0.5级仪表进行检定和使用(电厂对外供热计量用的 变送器仍按其原来的准确度等级进行检定)。
2.0.1.2 标准器和校验设备的量程
标准器和校验设备的量程应能满足被检(校)仪表与变送器的测量范围。
在满足测量准确度的条件下,标准器和校验设备可选用多量程的仪器设备;对 于测量准确度要求不高的场合,可选用多参数、多量程的仪器设备,如万用表、万 用电桥等通用测试仪器。
2.0.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其热工自动化试验室可设温度、压力、转速及显示仪表计量检定室;温度、压力、流量(包括物位)仪表,成分分析仪表,变送器,显示仪表,自动控制设备,保护装置检修室;仪表保管室;执行机构检修间; 钳工工作间和备品备件保管室等。
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00MW的火电厂,上述各室和工作间可适当精简与合并。
2.0.3 各种规划容量火电厂的热工自动化试验室面积见表2.0.3。
2.0.4 火电厂热工试验室可根据火电厂规划总容量一次建成。热工分场办公室、夜 班人员值班室等房间面积在“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定额”中 统一考虑。
2.0.5 当火电厂采用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系统(DAS)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时,所 需增加的试验室面积见表2.0.5。
表2.0.3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面积
注:1)在计算供热机组的容量时,总容量应按供热量的发电当量计算。
2)指使用面积(该面积未包括执行机构检修间面积)。
表2.0.5 采用DAS或DCS系统时需增加的试验室面积
2.0.6 火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宜布置在靠近主厂房的生产办公楼内;当生产办公 楼与主厂房有天桥相连通时,应布置在与天桥同标高的楼层上。
单独建立的热工自动化试验楼应避免布置在震动大、灰尘多、噪声大、潮湿 或有强磁场干扰的地方。钳工工作间应设置在零米。
2.0.7 温度、压力、转速和显示仪表计量检定室应装设空调设备,保证室内温度为 20±3℃,相对湿度为45%~80%。
在多风沙的地区,热工自动化试验室及工作室都应有防风沙设施。
温度检定炉和油槽存放室以及成分分析仪表校验室,应有通风设施,以保持室 内空气洁净。
设有仪器设备壁柜的工作室,应有必要的防潮措施。
2.0.8 试验室及各工作室应采用油漆墙裙和水磨石地面。检修间、钳工间应设有洗 手池。
2.0.9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可单独设一交流380/220V电源总配电箱。各工作室可根据 需要设置分电源箱,通过分相开关或刀闸经熔断器将电源接至各用电设备。
试验室内所需的直流110V(或48V、24V)电源宜单独由整流调压设备供给。
2.0.10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内可设一台小型移动式空压机作为仪表校验用气源(若采 用普通空压机,则气源应经过除油处理)。
2.0.11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各工作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精细工作车间对采光的要 求。
第3章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仪器设备
3.0.1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准确度、量程和数量应按本标准表3.0.1的规定 配备。
表3.0.1 火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仪器设备表
续表3.0.1
续表3.0.1
续表3.0.1
续表3.0.1
续表3.0.1
续表3.0.1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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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亿源仪表有限公司电厂事业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赵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