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引发的伦理问题_克隆的伦理问题
克隆引发的伦理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克隆的伦理问题”。
课程:生命科学技术与伦理问题 教师:姚晓华
学院:中加国际学院 095班 学号:0926210501 姓名:张涵微
克隆引发的伦理问题
克隆,这一名词在科技医学领域,从陌生到熟悉。对于我们而言,知道克隆是从著名的“多莉”开始的。其实,在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维尔穆特博士科研组公布体细胞克隆羊“多莉”培育成功之前,胚胎细胞核移植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实际上,“多莉”的克隆在核移植技术上沿袭了胚胎细胞核移植的全部过程,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例经体细胞核移植出生的动物,是克隆技术领域研究的巨大突破。
随着“多莉”的诞生,许多国家也相继在科学技术领域上展现出不同的克隆成果。各国家相继克隆出牛、羊、鼠、兔、猴等动物。我国的克隆技术也颇有成就,80年代末,我国克隆出一只兔,1991年西北农业大学发育研究所与江苏农学院克隆羊成功,1993年中科院发育生物研究所与扬州大学农学院共同克隆出一批山羊,1995年华南师大和广西农大合作克隆出牛,接着中国农科院畜牧研究所于1996年克隆牛获得成功。而美国最近克隆猴取得成功,日本科学家也声称他们繁殖出200多头“克隆牛”。以上所述的克隆动物,都是用胚胎细胞作为供体细胞进行细胞核移植而获得成功的。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宣布克隆成功的小羊多利,是用乳腺上皮细胞作为供体细胞进行细胞核移植的,它翻开了生物克隆史上崭新的一页,突破了利用胚胎细胞进行核移植的传统方式,使克隆技术有了长足的进展。在今年七月份韩国科学家克隆出5只小狗,这5只比特犬是韩国RNL Bio生物技术公司根据一只已故宠物狗克隆的,由两只母狗代孕并于7月28日出生。该公司现已开始全球范围的宠物克隆服务。这是世界上首例商业克隆宠物狗案例。
通过克隆这一技术的巨大进展意味着:在理论上证明了,同植物细胞一样,分化了的动物细胞核也具有全能性,在分化过程中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没有不可逆变化;在实践上证明了,利用体细胞进行动物克隆的技术是可行的,将有无数相同的细胞可用来作为供体进行核移植,并且在与卵细胞相融合前可对这些供体细胞进行一系列复杂的遗传操作,从而为大规模复制动物优良品种和生产转基因动物提供了有效方法。
由于克隆的特点,使得克隆成为医学上关注的重点。克隆技术给医学领域带来美好应用前景。在人类基因组的带动下,人们正在进行治疗性克隆试验,旨在生产克隆的或单性生殖的人类胚胎以获取干细胞,为人类研究癌症、艾滋病、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症等疑难病症,从基因层面揭示疾病产生的分子生物学机制,预报人体的机能和病理变化,找到标本兼治的治疗方法。克隆生物工程技术将克服中西药的弊端,将使医学在21 世纪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治疗性克隆和干细胞研究为人体缺失器官的修复和重建带来希望,不但能治疗或预防器官功能衰竭,而且能防治衰老,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寿命延长而生命质量低下的难题。寿终无年、青春常驻的梦想在21 世纪有可能会逐步成为现实。克隆技术是现代生命科学领域的一项高新技术,其发展引发了强烈的伦理争议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997 年2 月23 日,体细胞核移植克隆羊成功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了轰动,世界各国纷纷做出反应,许多国家立即开始起草法案禁止克隆人。1997 年11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文件,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
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什么伤害呢?首先从技术可能性的情况来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而根据目前掌握的知识,要想将人类基因组的所有基因重新进行准确的排列,并使之正常的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理据。因为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
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克隆人活动往往发生在下述情况中:比如,某对夫妇在事故中失去了独生子,他们希望他重获“新生”,于是便通过克隆技术再制造一个孩子,其身体中的绝大部分基因组是先前那个孩子的基因组的复制。这样尽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某种欲望,但这整个行为方式对于被复制的孩子而言却意味着一种外来的决定,它将该儿童本属于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国著名哲学家忧那思说,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而被克隆者作为人应享有的独特性便被剥夺了,他的那种不必非要有一个比他大30或60岁的同体同貌者的自由,便被粗暴地践踏了。英国有一个管理人工授精的机构,叫做人工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竟然打算允许患耳聋的父母在试管婴儿的培育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耳聋的胎儿,而淘汰掉健康的胚胎。他们觉得都处于耳聋状态,便有利于交流、培育,而英国皇家聋人研究所的发言人竟然说,这样一种选择是合适的,我们支持这样的选择。假如人们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和培育后代,那么什么恐怖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耳聋的父母选择生下耳聋的胎儿,而这个胎儿很可能希望自己是一个健康人,但这已经做不到了。他作为一个人所天然应有的一种开放的前途的权利被粗暴否定掉了。这当然违背了伦理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在克隆活动中,存在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在克隆人活动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我们知道,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一个有着设计者与被设计者之别的人类图景,对于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违背。因为人们无法回答凭什么他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一个人有权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显然这里存在着一种“道德优越感”,似乎我们,或者说一个医生、哲学家、国家的行政长官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的实力。然而这种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非常危险的。
有关人类胚胎的克隆性研究已分化成为前后两种类型:一种是首先得到设想的“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研究。另一种是后来得到设计的“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人体器官。不论是生殖性克隆,还是治疗性克隆都涉及到伦理问题,都引发了激烈的针锋相对的观念论战。相对而言,有关治疗性克隆的伦理争论比生殖性克隆的争论更为激烈。治疗性克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胚胎与病人利益的冲突问题,而不是人类胚胎的地位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在有关堕胎的争议中就得到过讨论,且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同时,不论是有关治疗性克隆的争论,还是有关堕胎的争论都涉及到人类胚胎的利益与成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有关堕胎的争论及解决办法中汲取思想启示,为解决治疗性克隆的争论寻求出路。
以德国为例,胎儿的生命权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尊重与认定,即包括胚胎在内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得到保护,堕胎原则上讲是违法的。然而德国法律又规定,三个月之内的堕胎是合法的,只要胎儿与孕妇在权益上发生冲突,且又无任何其它出路可供选择这一前提得到了满足。可见,在堕胎问题上,法律的规定一方面认可人类胚胎的生命权,另一方面却又承认,当遇到冲突这样一种特定的情况下,胎儿的权益应让位于孕妇的权益。
支持治疗性克隆的人希望引借堕胎模式,来处理人类胚胎与急需治疗的病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人类胚胎确有值得保护的尊严,然而在病人急需医治这一特殊的情况下,胚胎的生命应让位于病患者的生命。
然而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人却认为这里无法套用堕胎模式。生物学家与胚胎的关系并不是母亲与胎儿的关系,母亲对胎儿的出现并不负责任,而生物学家对胚胎的处置则是故意的行为,有人说:“谁都不对所有发生的事情负责,但对于我们的行为,我们却要负责”。
有关是否允许治疗性克隆的争论,并不是简单地选择“善”还是“恶”的争论,而是“道德与道德”之间的争论,是“两种道德”之间的争论。在笔者看来,人类对早期人类胚胎无疑拥有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因此以经济或其它医疗之外的科研为目的的胚胎研究是不道德的,是绝对要禁止的。但这种保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允许有例外,那就是它必须服从于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除人类遭受病魔摧残的痛苦,挽救无数病人宝贵的生命。从对早期人类胚胎的使用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的确损害了人的尊严;然而这一牺牲换来的人的生命的挽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体现了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最高的尊重。如果不是这样,禁止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便破坏了国家对社会公正的义务:即国家的对由于疾病所造成的不平等的状态进行补偿的义务。
对于克隆产生的伦理问题的争论,从克隆出现至今从未停止过。克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社会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克隆技术是一项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当这一技术被不恰当的运用时,将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这一技术,用全面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