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_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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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及《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分局(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等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并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一)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亮证亮照经营,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等制度。
(三)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四)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无QS标志、欺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五)按照来凤县工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依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第三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许可和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条件许可和登记注册规定的;
(四)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和落实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未亮证亮照经营、无照经营,未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六)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应当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徇私枉法、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条 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