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_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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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指南

二○一○年十月

目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4、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

5、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6、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7、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8、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9、新能源学科建设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

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投资资助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以及必要的软件及技术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

4、实施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 3

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及申请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说明;(7)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9)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10)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2)经税务机关签证的诚信纳税证明;(1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5)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新能源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资助金额,研发成果及达成产值等;

(四)申报单位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五)国家/省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六)银行出具的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七)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八)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九)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十)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上报国家/省级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开展新能源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工程实验室建设所需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及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3、具备承担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从事本领域研发3年以上,具有主持新能源领域科技研发项目的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和水平;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上述1-4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建的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实验用房集中,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工程实验室在深圳市内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

4、至少拥有一项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摘要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2)技术发展的比较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须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4)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

7、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需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

(2)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1)建设周期(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2)建设投资估算(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5)申请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3)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3、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其中附件还应包括:(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说明;(7)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10)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1)联合申报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12)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2、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3、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4、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鼓励在深设立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工程中心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宗旨: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功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主要任务: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二、资助金额和方式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资金主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

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深圳市内;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营和试验费用。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5%以内。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3、具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的能力;

4、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5、原则上可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6、工程中心在深圳市内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

7、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8、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概况、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与市场分析

包括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等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7、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能源消耗分析需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

8、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9、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建设期的项目管理、项目招标方案等

10、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流动资金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和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11、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包括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

12、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其它风险等

13、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4、相关附件、附表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工程中心章程;

(6)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7)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8)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9)联合申报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10)项目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3)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发改委工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5、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对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中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项目投资额超过2亿元,且已列入深圳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4、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

5、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落实,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报建手续完备的在建项目。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 20

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写。

6、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附件:

(1)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所备申报材料;(2)申请资金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3)项目贷款合同;

(4)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说明;(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批复文件;

(8)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1)-(9)项材料为必需材料。申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所备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

(二)项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参照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226、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给予资助。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范围

1、符合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及《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等规定资助的项目。

2、在深圳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和工业园等建筑中的新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屋顶光伏系统示范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

1、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建设成本20%的配套资助,且配套金额不超过国家补助金额。

2、未获得国家资助的深圳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2009至2012年,给予项目建设成本最高70%且不高于20元/瓦的补助;2013-2015年,给予项目建设成本最高50%且不高于10元/瓦的补助。已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此项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

2、2009至2015年,在深圳新建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具有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和保障示范项目长期运营管理的能力。

(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0KWp,BIPV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50KWp;

2、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3、示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4、示范项目对推动深圳光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5、示范项目应具有特色和典型性,在标准制定、关键技术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能建设性的提出有效解决产业发展面临有关瓶颈的解决方案。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7、应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8、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9、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10、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11、需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2009年);

(三)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2009年)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获国家资助的项目应提交:

1、申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所备材料;

2、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3、国家财政拨款进账凭证;

4、申请市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其他示范项目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电网接入方案、发电计量系统配置方案、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25

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及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

10、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电网并网意见;

(3)建设场地产权证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场地租赁合同;(4)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

(5)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和跟踪设备等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6)系统集成商或光伏发电主要产品供应商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工程造价文件等可以证明光伏系统总投资的有 26

关凭证;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提供成本核算清单。

(7)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8)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9)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说明;

(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3)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在同一申请事项中已提交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及

(三)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资助金额的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投资下达剩余补助资金。

2、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3、示范项目建设期实行季报制度,运营期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每年底前提交项目年度情况报告。

274、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5、项目按规定要求完工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工后一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87、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资助。

一、支持范围

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列入国家给予资金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予以承担示范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为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本资助由节能服务公司申报。

(一)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

2、企业具有节能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3、近2年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2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均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294、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5、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履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能力;

6、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

7、具有能源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节能量在150吨标煤(含)以上;

2、项目应配备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实现在线监测;

3、用能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应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具有典型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推动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 30

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节能量、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节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

3110、申请资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4)贷款合同或承诺函;(5)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材料或节能服务公司已签署的典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7)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7)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 32

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8、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储能产业发展,对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给予资助。

一、支持范围

经市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储能电站示范工程项目。

二、资助对象、金额和方式 资助对象:深圳市储能设备生产企业 资助方式:无偿补助

资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储能电站关键设备(储能装置、逆变器、电源管理系统等)成本的50%且每瓦不超过7元。

三、申报条件

本资助计划由本市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一)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上2000万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示范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提供的项目产品应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及稳定性,能保障示范项目持续运行;

4、储能装置、逆变器、电源管理系统等关键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个项目装机容量200KW以上;

2、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343、示范项目应具有特色和典型性,在标准制定、关键技术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能发挥示范作用;

4、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项目资金已落实,报批报建手续完备,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电网接入方案、电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拟采用的储能电站关键设备及成本核算清单、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 35

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写。

7、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

10、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电网并网意见;

(3)规划、国土批复文件或产权(租赁)证明;(4)储能电站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5)关键设备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及成本核算清单;(7)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生产企业质量认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9)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审核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50%的资助金额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再下达其余资金计划。

2、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3、示范项目建设期实行季报制度,运营期实行年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每年初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情况报告。

4、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5、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一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 37

或收回政府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89、新能源学科建设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新能源产业人才培养,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新能源学科建设进行资助。

一、重点资助学科专业

《深圳新能源产业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资助金额和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补助

资助金额:给予开设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专业的院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产业相关专业的教学设备和实训基地建设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

(二)申报学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独立设置的新能源学科,年培养学生100名以上;(2)学科设置应达到国内同级领域的先进水平,对新能源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价值;

(3)学科主要方向应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学科设4-6个研究方向,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成员4人及以上。学科组成员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 39

士以上学位,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5)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基本条件;

(6)在本学科领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7)重视学科(专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三)学术带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方向学术带头人应为教授(或相应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并应了解国内外本学科方向的现状和学术前沿;

(2)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应作为首位人员至少成功申报一项省级以上本学科方向的纵向科研课题、至少获得一项省级以上本学科方向的科研奖励、至少正式出版一部本学科方向的学术专著,目前正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应作为首位人员发表被EI、SCI、SSCI收录的论文20篇以上,其中SCI、SSCI收录2篇以上;

(4)在相应学科领域内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受到同行与学生的好评。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学科建设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概况(2)近年科学研究情况

主要包括发表论文数量,出版学术专著数量,获市级以上各类科研奖项,获发明专利数量,科研成果转让、被采用数量,科研直接经济效益,科研经费,2009-2010年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数量等;

(3)近年教学与人才培养情况

主要包括培养各学历人才数量,获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数量,出版教材数量等;

(4)近年工作条件

主要包括专业实验室面积,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量及总值,中外文藏书数量,投资仪器、图书等经费数量,改善工作条件的其它经费投入数量等;

2、拟办学科简介及发展规划(1)学科提出的背景及概况

主要包括目前国内外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国内现有工作基础,申报单位对专业方向已有的研究内容和代表性成果等;

(2)学科情况

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主要人员情况; 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称职务、从事专业方向、联系电话、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专业工作简述、科技成就(承担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及特色;

(3)今后三年建设经费拟安排情况

(4)拟建学科今后五年的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及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基础条件、技术能力、学术能力、人才队伍、人才培养能力、学科文化建设等方面

3、申请资金补助的主要理由

414、附件

(1)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主要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3)学科带头人(梯队成员)与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5)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5)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 42

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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