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丝路金融小镇优惠政策_义乌丝路金融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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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丝路金融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丝路金融小镇是按照我省“拓展众创空间、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发展的以金融业为主导、体现国际贸易特点的产业小镇。丝路金融小镇既为市场转型提供金融要素支撑,发挥金融的造血输血功能,又有利于金融业与国际贸易优势紧密结合,加快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发展模式,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改革。为促进我市丝路金融小镇健康发展,加快形成金融业集聚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发展目标和思路
(一)紧紧抓住我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和金融专项改革的战略机遇期,发挥义乌特色,凸显贸易金融,推动金融业集聚健康发展,着力建设全国贸易金融示范区和创新金融实践区。
(二)强化金融工作力度,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整合调动各方资源。坚持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引进机构与鼓励辐射相结合、盘活存量与提高增量相结合、做强传统金融与发展新兴金融相结合、加快金融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努力实现义乌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着力培育丝路金融小镇。
二、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丝路金融小镇集聚发展,具体扶持对象为下列第(一)条中的8类金融机构。新迁入义乌并注册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本意见实施前已在义乌注册并经金融办认定的第8类机构,税务登记在义乌的,享受下列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对1-7类机构原注册地在义乌,新注册地迁入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税务登记在义乌的,享受下列第(二)、(三)、(四)条政策。
(一)给予开办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1.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义乌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直属于银行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金运营中心等批准设立的专营机构),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是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二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是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按照“一企一议”给予相应奖励。对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丝路金融小镇发展。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按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及以上的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研究确定;对于注册在外地,营运中心设在丝路金融小镇的,根据其税收征缴情况按“一企一议”给予相应开办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6.鼓励金融与互联网、外贸综合服务、物流仓储等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业务在义乌试点。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落户的“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7.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征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企业”)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给予奖励:
(1)基金企业及基金管理企业的运作,须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2)以公司制设立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市内募集资金的规模,享受政策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8000万元(单只基金产品不低于3000万元),且存续期须超过1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3)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4)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须经市金融办备案。
奖励标准:对公司制基金企业,按照当年实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企业,按募集资金规模的1‰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相关优惠政策参照《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义政办发〔2010〕95号)文件执行。
2.购买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政府指导价落实,每层允许3家及以下企业入驻,并按实际购买面积办理产权手续。相关政策按照《金融商务区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实施细则(实行)》(义政办发〔2013〕20号)文件执行,且地方留成部分契税100%予以返还。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第二条第一款中的1-4类机构,给予5年连续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暂按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后2年暂按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5-8类机构,给予3年连续租房补贴,暂按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如房屋租金波动较大的,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三)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1.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的5-7类企业,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的,自开业年度起2年内,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100%的金融创新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属第8类的公司制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自形成地方贡献的当年起,5年内按照形成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落实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四)给予相应人才激励
1.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2年起,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薪金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
2.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数不超过5人)5年内按照其当年个人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担任投资经理的给予减半奖励,人数视基金规模定,1亿元及以下不超过3人,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不超过5人,5亿元以上不超过8人。
3.符合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等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优化环境
(一)市政府成立市金融改革顾问团(工作机制附后),为我市制定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服务,提高金融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顾问团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由市金融办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名义聘任。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二)鼓励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行业协会、金融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金融交流平台,促进金融信息融通和资源优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等专业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举办经市金融办认定的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义乌注册设立。经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部门应在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允许企业申请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云科技”、“空间科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贷风险补偿政策范围。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区域金融有序稳定发展。鼓励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对接入政府认可平台的,按接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金融产业扶持政策与金融机构诚信挂钩,探索“黑名单”管理,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金融发展环境。
(五)鼓励建设和使用金融服务平台,对经市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平台建设企业补贴,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四、其它规定
(一)上述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市金融办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证明等资料。市金融办会同丝路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监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由市金融办和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承诺10年内不迁离义乌并依法开展业务。若10年内迁离义乌、减少注册资本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奖励和补贴,并按奖励和补贴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若5年内解散或迁离的,已享受的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应当予以退还。受惠单位在领取奖励或补贴时,相关部门应与受惠单位就奖励或补贴退还作出书面约定。
(三)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凡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机构申报资格,并收回奖励、补贴资金。
(四)本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机构可按照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一项,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义乌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义乌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金融”企业分为五类。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法人非金融机构。二是网络债权融资企业,是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资金借贷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三是网络股权融资企业,是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股权融资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四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咨询服务,或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服务的法人企业。五是互联网金融后台,是指主要通过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提供增值服务或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技术支撑的法人企业。
本意见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任现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五、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丝路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义政发〔2011〕43号)》停止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